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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

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6-02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GB/T 50640-2023《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规定了中认国际(ZRIC)开展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活动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本规则中所述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资质的企业,其他资质不属于本规则范围。原《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规则》ZRIC-CS-10至2024年7月1日起废止,其后续的监督审核均按本规则实施,认证文件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止,2025年6月30日前进行的监督审核应换发按本规则实施的认证文件。

2  机构的管理要求

2.1 中认国际(ZRIC)根据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建立《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规则》,遵照执行,并按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备案。

2.2 中认国际(ZRIC)从事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简称“GCEC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中认国际(ZRIC)实施内部管理和开展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活动应当符合 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其他相关系列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2.3 中认国际(ZRIC)开展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活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4 中认国际(ZRIC)开展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活动,应当在遵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基础上,结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以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规则》包括认证方案、认证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遵照执行。

2.5 中认国际(ZRIC)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的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开展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业务引发的责任建立风险储备金。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事故或引发重大舆情,中认国际(ZRIC)应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1)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被列为特别重大事故/事件的,应当立即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进行相应处置,并在事故或事件发生 1 日之内将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被列为重大事故/事件的,应当立即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进行相应处置,并在事故或事件发生 2 日之内将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3)对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广泛关注或热议的事件,应当在得知信息 1 日之内将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6 中认国际(ZRIC)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认证人员的选择条件、评价准则、聘用程序、培养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制定附录A《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审核及认证的资格要求及能力准则》,确保从事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的人员持续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其中,下列三类人员,其能力应当满足2-1《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的知识和技能》的相应要求:

1)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要求,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2)复核审核报告并作出认证决定;

3)审核及领导审核组

2-1 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的知识和技能

知识和技能

认证职能

实施申请评审以确定所需的审核组能力、选择审核组成员并确定审核时间

复核审核报告并做出认证决定

审核及领导审核组

业务管理实践的知识

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的知识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规则的知识

中认国际(ZRIC)过程的知识

客户的业务领域的知识

客户的产品、过程和组织的知识

与客户组织中的各个层级相适

应的语言技能

作记录和撰写报告的技能

表达技能

面谈技能

审核管理技能

注:风险和复杂程度是在决定这些职能中任何一项职能所需的专业能力的水平时考虑的其他因素。

2.7 中认国际(ZRIC)应当基于风险思维,对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的获证组织开展有效的监督活动,以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并符合认证要求。

除了常规的监督审核以外,认证机构还应根据获证组织的风险级别,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包括:

1)审查组织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2)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组织或要求提供文件化信息;

3)跟踪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信息;

4)跟踪媒体发布的信息;

5)特殊审核,如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突击检查;

6)其他监视获证组织绩效的方法,如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等。

3  对认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3.1认证人员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不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不编制虚假或严重失实的文件,不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认证记录和报告,不编造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认证人员对认证结论、认证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2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认证工作相适宜的能力,且为保证自身能力持续满足认证相关要求,应当持续学习,并定期参加中认国际(ZRIC)组织或要求的各类培训。

3.3认证人员不得发生影响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行为;不得参与近两年内其咨询过的组织的认证活动;不得接受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礼品或其他不当利益;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到获证组织报销食宿交通等票据。

4 认证申请

4.1 受理认证申请

4.1.1 中认国际(ZRIC)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服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依据用标准转版的规定。

4.1.2 中认国际(ZRIC)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的认证范围及拟审核的项目清单(三年内承建的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

2)申请认证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要求;

3)法律地位的证明性文件。

4)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

5)申请组织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及其他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影响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6按本规则要求实施三个月以上。

4.2 认证申请的评审

4.2.1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2 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2.3 对符合 4.2.14.2.2 要求的,中认国际(ZRIC)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存在以下情况的组织,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

1)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的;

2)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其他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一年内被国家级行政抽查发现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不合格并予公布的;

4)一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5)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被媒体曝光有不符合、违法失信行为,且尚在处理期间的。

4.2.4 中认国际(ZRIC)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3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中认国际(ZRIC)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ZRIC通报:

①重大投诉。

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变更等。

④出现影响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覆盖的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5 认证策划

5.1审核方案策划

5.1.1中认国际(ZRIC)应当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5.1.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5.1.3中认国际(ZRIC)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5.2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是指策划并完成一次完整且有效的审核所需的时间,包括从首次会议到末次会议之间实施审核活动的所有时间。

5.2.1中认国际(ZRIC)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核时间测算方法,并形成5-1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审核时间:

5-1 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绿色施工认证项目数量

初次审核时间(天)

监督审核时间(天)

再认证审核时间(天)

1~65

1

1.5

1

1

66~125

1

2

1

1.5

126~425

1

2.5

1.5

2

426~1550

1

3

1.5

2.5

1551~4550

1

3.5

2

3

>4550

1

4

2

3

说明:监督审核人天为初次审核人天的50%,再认证审核人日为初次审核人日的80%;现场审核时间不少于表中时间的80%。

5.2.2审核人日调整考虑

1)增加审核时间考虑因素:

1)企业每增加一个总承包项目需要增加0.5人日;

2)企业每增加一个专业承包项目增加0.3人日;

2)减少审核时间考虑因素:

1)企业通过单位工程绿色施工评价等级为合格,减少0.3人日;

2)企业通过单位工程绿色施工评价等级为优良,减少0.5人日;

3)对于计算结果按0.2不计人日,0.3按0.5人日计算。

5.2.3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可以与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认证结合审核,如果结合审核时,人天可在表5-1的人天基础上增加0.5人天。

5.3审核组

5.3.1中认国际(ZRIC)根据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组建具备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的认证审核组,当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时,可以配备该专业的技术专家。

5.3.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审核组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

5.4审核计划

5.4.1中认国际(ZRIC)为每次现场审核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应当在审核计划中予以明确。审核组长按企业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抽样,抽样应覆盖认证的范围。

5.4.2现场审核应当安排在受审核的组织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4.3现场审核开始之前,应当将审核计划提交给受审核方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6  审核实施

6.1 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6.2 审核组应当会同受审核方召开首、末次会议,受审核方的管理层及相关管理体系职能部门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当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6.3 初次审核

6.3.1 初次认证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审核申请组织以下内容:

1)6-1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检查表--企业管理中的全部内容;

2)6-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单项工程评价汇总》及:

6-2-1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基本规定评价》;

6-2-2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环境保护评价》;

6-2-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

6-2-4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

6-2-5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

6-2-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

6-2-7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人力资源节约与保护评价》;

6-2-8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认证检查表--创新与创效》。

6.3.2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中认国际(ZRIC)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未按本规则进行评价活动

3)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6.4监督审核

6.4.1中认国际(ZRIC)应当对获证组织开展监督审核,以确认获证组织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监督审核应当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

6.4.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认证范围。

6.5再认证审核

6.5.1中认国际(ZRIC)应当根据获证组织的再认证申请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组织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再认证审核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6.5.2再认证审核的内容应当满足本规则6.3.1的相应要求。

7  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星级评价原则

7.1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星级评价分为两大组成部分:企业管理评价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其中企业管理评价权重系数0.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权重系数0.7,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按加权平均值计算。

7.2企业管理评价应得分总分为100分,实得分按得分结果计算,其权重得分=实得分*权重系数0.3。

7.3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包括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人力资源节约与保护六个要素以及基本规定和创新和创效共八项。其中六个要素评价由控制项、一般项、优选项三类评价指标组成。

7.4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星级评价见下表7-1:

企业管理总分(30分)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总分(一般项70分)

控制项

一般项

优选项

10

符合要求

20-29

1

★★

13

符合要求

30-39

3

★★★

16

符合要求

40-49

5

★★★★

20

符合要求

50-59

10

★★★★★

25

符合要求

60

18

说明:(1)企业提供《单位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表》评价结论为优良,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总分按五星级评定;

2)企业提供《单位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表》评价结论为合格,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总分按三星级评定;

8  审核报告

8.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

8.2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当反映受审核方管理体系的真实状况,描述对照相应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信息

8.3对认证结论的推荐意见包括

(1)是否通过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星级评定;

(2)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星级评定推荐意见

9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9.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9.2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10  认证决定

10.1中认国际(ZRIC)应当在对审核报告及其审核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应当为中认国际(ZRIC)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

10.2经评定,中认国际(ZRIC)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受审核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做出授予认证的决定:

1)具备应有的法定资格、资质;

2)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生重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3)受审核方总体符合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规则要求。

10.3授予组织的认证范围及星级评定应当基于组织的法律地位文件及审核范围,不得大于其营业执照范围和行政许可范围以及审核范围。

10.4监督审核无需独立的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组织的认证,除非需要暂停、撤销和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况。

10.5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当在证书到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11 认证证书

11.1中认国际(ZRIC)应当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

11.2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再加三年。

11.3认证证书载明的信息应清晰、明确、容易理解、设计上不会以任何方式产生误导。

11.4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如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 还应注明经营地址;

2)获证组织的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认证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

证日期:

-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5)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中认国际(ZRIC)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ZRIC除在本机构网站(http://www.zricsz.com)查询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12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标志

12.1 中认国际(ZRIC)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12.2 暂停证书/标志

12.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认国际(ZRIC)应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持续或严重不满足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规则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4)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12.2.2 认证证书/标志暂停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但属于 11.2.1 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12.2.3 中认国际(ZRIC)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12.3 撤销证书/标志

12.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认国际(ZRIC)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标志。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被公检法部门依法判定有行贿受贿违法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的。

4)出现重大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7)没有履行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要求或者已不具备履行条件的。

8)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9)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标志的。

12.3.2 撤销认证证书后,中认国际(ZRIC)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标志。若无法收回,中认国际(ZRIC)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112.4 中认国际(ZRIC)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http://www.zricsz.com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到CNCA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系统。

12.5 中认国际(ZRIC)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13 受理组织的申诉和投诉

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中认国际(ZRIC)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 3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中认国际(ZRIC)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4 认证记录的管理

14.1中认国际(ZRIC)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4.2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存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

14.3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当采用不便于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4.4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当保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15 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1

1000元初次认证/再认证)

1.审核人·日数按规定的人·日数标准执行。

2.加印证书每张收50元。

3.年金每年交纳一次。

2

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正本费)

2000元

3

2400元×人·日数

16 其他

16.1 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复印件提供者签章(签字)认可其与原件一致。

16.2 中认国际(ZRIC)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认证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则要求



附件:绿色建筑施工企业证书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