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6-12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ZRIC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建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有效版本)适用。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5043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1.3 本规则是对ZRIC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ZRIC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 认证模式
ZRIC 首先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进行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 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3.1 ZRIC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制定、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认证人员能力评价、培训指导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ZRIC对认证业务范围特点的分析,确定其管理能力和/或专业能力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持续监控。
ZRIC应确保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具备GB/T19001 和 GB/T50430 审核的能力,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注册证书,且经过ZRIC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2 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审核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通常情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
1) 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 4 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2)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 6 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3) 非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 8 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
3.3 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技术专家,应不低于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要求。
注:1、“相应专业”指与本文件附录 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
2、“相关专业”指除本文件附录 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外,其它与建设业有关的专业。
3、“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是指与本文件附录 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各小类相对应的工作经历。审核人员应提供相关的证实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内容足以支持该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
4 初次认证程序
4.1 受理认证申请
4.1.1 ZRIC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程序。
(5)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4.1.2 ZRIC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如有多个临时场所,应附临时场所一览表。
(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
(4)多场所活动和活动分包情况。
(5)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
(6)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所适用标准的清单。
(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8)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4.1.3 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
ZRIC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组织为实现工程建设施工目标而建立的文件化的制度。
4.1.4 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5 对符合 4.1.3、4.1.4 要求的,ZRIC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ZRIC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6 ZRIC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1.7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ZRIC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ZRIC通报:
①商业伙伴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变更等。
④出现影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ZRIC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 审核准备
4.2.1 ZRIC对申请方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以证明ZRIC能够对拟实施认证的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 明确申请的认证范围;
2) 界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
3) 确定实施审核所需的能力;
4) 考虑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场所及活动的复杂性,确定完成审核需要的审核时间;
4.2.2 ZRIC应根据申请方的在建项目清单及具体特点策划审核方案。审核方案
应确定对申请方的多场所及临时场所的抽样计划。
4.3 审核组
4.3.1 ZRIC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在确定的审核范围内,对申请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可信任的审核。
4.3.2 ZRIC应按ZRIC-QP13《认证审核工作程序》确定对审核组的选择条件。当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选派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拟派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以确保审核组具备与拟执行的审核任务相适宜的能力。
1)审核组应具备符合本规则 3.2 条款要求的专业审核员;
2)需要时,聘用技术专家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应低于本规则 3.2 条款所规定的专业能力要求。
4.4 审核方案策划
4.4.1 ZRIC根据 CNAS-CC105《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中关于 QMS 领域的要求,并考虑认证依据的变化确定审核时间。
4.4.2 中认国际(ZRIC)进行 OHSMS 审核时,应当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4.4.3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个月。
4.4.4 中认国际(ZRIC)应当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5 审核计划
4.5.1 审核组应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过程、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注册证书号;技术专家应标明技术职称或职务,如果在职应注明其服务的单位)。
4.5.2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如果认证组织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ZRIC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组织及其施工活动的特点,审核组可采用适当的程序在初次审核及后续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中对施工活动或场所实施抽样。
审核组应有每次多场所抽样的记录,并在《多场所/临时场所基本情况及抽样方案表》中记录其抽样的合理性。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性、季节性等特点,以及市场因素等,当建设施工领域组织不能完全提供认证范围内的全部在建施工活动时,审核组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应至少满足以下原则:
1)初次认证审核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活动应完整覆盖组织拟申请的认证范围,如果组织的认证活动不能满足拟认证的范围,审核组应与组织协商并提前告知组织的哪些活动将不被纳入认证范围;
2)监督审核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审核的范围总和应完整覆盖组织的所有认证范围。审核部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组织业务活动状况,根据CNAS-CC01中9.1.3.3的要求考虑调整监督审核方案;在特殊情况下(组织无全部施工现场)并有合适的理由时,审核部可考虑将原策划的审核推迟至3个月以内进行;
3)再认证审核
通常情况下再认证审核也应完整覆盖组织的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业务活动,否则,审核部应制定相应的替代措施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整后续的审核周期(本规则6.5条款要求)、审核重点和审核所需资源,或缩小相应的认证范围。
4.5.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审核范围内正常运行时进行。
4.5.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4.6 实施审核
4.6.1 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实习审核员除外)。
4.6.2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审核组应当提供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参会人员应签到。
4.6.3 审核过程及环节
4.6.3.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6.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审核范围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理解和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情况,评价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 3 个月。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应当及时终止审核。
(3)确认申请组织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和规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4)结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工程建设施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4.6.3.3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4.6.3.4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4.6.3.5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申请组织符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6.4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ZRIC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3)发现申请组织存在重大管理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7 审核报告
4.7.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与专业人员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5)叙述从 4.6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
其中:对 4.6.3.5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就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进行详细描述;对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应同时叙述审核方法。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7.2 审核报告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4.7.3 ZRIC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7.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ZRIC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8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8.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8.2 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9 认证决定
ZRIC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满足本规则条款3.2或3.3
要求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认证的否决权。
4.9.1 ZRIC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9.2 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对审核项目的认证决定。
4.9.3 ZRIC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 4.7 条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ZRIC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①未能满足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②制定的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在持续履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3)ZRIC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4.9.4 在满足 4.9.3 条要求的基础上,ZRIC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
(2)认证范围覆盖的体系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9.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9.6 ZRIC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4.9.7 ZRIC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 监督审核程序
5.1 ZRIC应对持有其颁发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
5.2 为确保达到 5.1 条要求,ZRIC应根据获证组织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 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 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5.2.2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
5.2.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 7.2 或 7.3 条处理。
5.3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 4.4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 30%。
5.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4.3 条的要求。
5.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 4.5.3条确定的条件。
5.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 4.6.3.2 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总目标及各层级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5.7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 5.6 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5.8 ZRIC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 再认证程序
6.1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ZRIC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 ZRIC应按 4.3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 4.2 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 4.4 条计算人日数的 67%。
6.3 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 4.8 条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6.4 ZRIC参照 4.9 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6.5若再认证审核时组织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不能完全覆盖认证范围时,作为替代方案,除对已有认证范围中在建施工活动现场进行审核外,应对无在建施工活动的上一认证周期中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档案进行审核;无在建项目,应提交无在建项目说明,第一次监督审核时间应在6个月之内完成,后续监督审核按本规则5.2.1或5.2.2实施。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7.1 ZRIC应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7.2 暂停证书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ZRIC应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4)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但属于 7.2.1 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 ZRIC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 撤销证书
7.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ZRIC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被公检法部门依法判定有行贿受贿违法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的。
(4)出现重大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7)没有履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履行条件的。
(8)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ZRIC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9)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 撤销认证证书后,ZRIC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ZRIC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 ZRIC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7.5 ZRIC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 认证证书要求
8.1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10 年第 21 号)规定:“各认证机构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在中国境内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应当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开展认证审核活动。该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ISO 9001 和 GB/T 50430。”
8.2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2]32 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因参与境外招投标工作,需要单独取得 ISO 9001 认证证书时,具有能力的认证机构依企业申请可向已取得 GB/T 19001 和 GB/T 50430 认证的获证组织单独颁发 ISO 9001 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8.3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信用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2)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若认证的企业覆盖多场所,表述覆盖的相关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该信息应与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信息一致。
(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表述。
(4)证书编号。
(5)认证机构名称。
(6)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
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
(7)包含ZRIC标识的ISO9001认证标志。
(8)证书查询方式。ZRIC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4 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8.5 ZRIC应当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 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9.1 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时,通用或共性要求应满足本规则要求,审核报告中应清晰地体现 4.7 条要求,并易于识别。
9.2 结合审核的审核时间人日数,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 80%。
10 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0.1 ZRIC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受理不符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履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申请认证证书的转换。
10.2 ZRIC受理组织申请转换本机构的认证证书,应该详细了解申请转换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
10.3 转换仅限于现行有效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撤销处理的认证证书以及已失效的认证证书,不得接受转换申请。
10.4 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列入“黑名单”的(如7.2 条第[3]项)、被发证的ZRIC撤销证书的(如 7.3 条),除非该组织进行彻底整改,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已消除,否则不应受理其认证申请。
11 受理组织的申诉
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ZRIC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 6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ZRIC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2 认证记录的管理
12.1 ZRIC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2.2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12.3 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3 其他
13.1 本规则内容提及《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3.2 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复印件提供者签章(签字)认可其与原件一致。
13.3 ZRIC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附录 A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业务范围分类表
技术 领域 序号 |
技术领域名称 |
对应于 CNAS-SC15分类 |
对应业务范围内容 |
对应的建筑资质及专业代码 |
其他说明 |
|
建设项目的开发 (风险等级:一般)
|
28.01.00 |
建设项目的开发 |
|
不在EC范围内 |
EC-01 |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风险等级:特殊)
|
28.02.00* |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28.02.00.01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28.02.00.02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28.02.00.03 钢结构工程工程专业承包 28.02.00.04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28.02.00.05 |
|
28.09.01 |
屋顶工程 |
|
|
||
28.06.01 |
拆除 |
|
|
||
28.06.02 |
场地准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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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01 |
电气安装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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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02 |
管道、供暖和空调系统的安装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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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7.03.02 |
机电工程建设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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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1 |
抹灰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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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2 |
木工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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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3 |
地面和墙壁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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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4 |
涂装和玻璃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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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5 |
其他建筑装修和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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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02 |
道路、铁路及市政公用工程建设
(风险等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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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01* |
公路工程建设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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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02* |
铁路和地下铁路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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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未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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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03* |
桥梁和隧道的建设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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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01* |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 |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28.04.01.01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28.04.01.02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28.04.01.03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28.04.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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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03 |
电力、通信工程建设 (风险等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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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02.01* |
电力工程建设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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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02.02 |
电信工程建设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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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04 |
港口与航运、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
(风险等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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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01.01* |
港口与航运工程建设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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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01.02*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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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05 |
矿山与冶金工程的建设 (风险等级: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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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02.01 |
矿山工程建设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未申请认可) |
未认可 |
28.05.02.02 |
冶金工程建设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未申请认可) |
未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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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孔和钻探测试 (风险等级:一般) |
28.06.03 |
钻孔和钻探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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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EC范围内 |
EC-06 |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 (风险等级:特殊) |
28.07.03.01* |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未申请认可)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未申请认可) |
未认可 |
EC-07 |
其他未另分类的专业建筑活动 (风险等级:特殊) |
28.09.02* |
其他未另分类的专业建筑活动 |
核工程专业承包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未申请认可) |
未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