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6-02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深圳中认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RIC)依据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CSSS)认证,满足国家相关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ZRIC 首先对受评价方进行初次评价,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申请认证组织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a)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b)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c) 按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按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进行自评,并且自评得分80分(含)以上;并承诺在证书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
d)至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
e)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法律责任,并有义务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f) 承诺获得ZRIC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承诺按合同支付认证费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g) 承诺获得ZRIC认证后,按照ZRIC要求向ZRIC通报体系变更的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的信息,一般包括: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或提供的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合格;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安全等重大事故;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发生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5.1.1 评价时间
a) 当建筑施工企业无项目现场时,应采用附录 A 中表 A.1~表 A.3 进行评价,评价人天为1人天。
b) 当建筑施工企业有项目现场时,应采用附录 A 中表 A.1~表 A.4 进行评价,评价人天为2人天。
c)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应依据自评价之月起前 12 个月以来的情况,项目现场应依据自开工日起至评价时的安全管理情况。
认证双方确认的评价依据标准如下:
a) 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b)评价准则还包括受评价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本规则要求或行业规范等。
5.3.1 初次认证评价
5.3.1.1 评价内容
初次认证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审核申请组织以下内容见附录A《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
表A.1《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
表A.2《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技术管理》;
表A.3《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设备和设施管理》;
表A.4《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项目现场安全管理》;
5.3.1.2 评价结论分级
(1)按附录 B 中的单项得分率和总得分率分级,其中的单项得分率计算方法见公式 A.1,无施工项目 的总得分率计算方法见公式 A.2,有施工项目的总得分率计算方法见公式 A.3:
Pn=Sn/(Yn-V) ×100% ……………………………………………………………………(A.1)
P1= Pn①×0.5+Pn②×0.3+Pn③×0.2 ……………………………………………(A.2)
P2= P1 ×0.6+Pn④×0.4 ………………………………………………………………(A.3)
式(A. 1)、式(A.2)中:
Pn─单项得分率;
Pn①─表 A. 1 得分率;
Pn②─表 A.2 得分率;
Pn③─表 A.3 得分率;
Pn④─表 A.4 得分率;
Sn─单项实得分;
V─空项分;
Yn─单项标准分;
P1─无施工项目的总得分率;
P2─有施工项目的总得分率。
(2)评价组完成现场评价后,根据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的评分结果,依据GB/T 33000-201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JGJ 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本规则要求推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评价等级,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分为三个等级:AAAAA、AAAA和AAA。对于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评价等级,见表1:
表1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 |
评价内容 |
||
各项评分表中的实得分数 为零的单项数(个) |
各单项评分表得分率 Pn (%) |
总得分率 P(%) |
|
AAAAA |
0 |
≥80 |
≥90 |
AAAA |
0 |
≥75 |
≥85 |
AAA |
0 |
≥70 |
≥80 |
不达标 |
出现不满足达标条件的任意一项时 |
(3)对评价时无在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企业有在建工程项目时,再次进行跟踪评价。无在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评价等级最高评为AAAA。
(4)在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能力时,应采用加权法计算,权重系数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并应按附录 A 进行评价。
表2 权重系数
评价内容 |
权重系数 |
||
无施工项目 |
① |
安全生产管理(表 A.1) |
0.5 |
② |
安全技术管理(表A.2) |
0.3 |
|
③ |
设备和设施管理(表 A.3) |
0.2 |
|
总得分率 P1= ①×0.5+②×0.3+③×0.2 |
|||
有施工项目 |
总得分率 P1 |
0.6 |
|
④ |
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表A.4) |
0.4 |
|
总得分率 P2=总得分率 P1 ×0.6+④×0.4 |
(5)各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评分表的实得分数应为各评定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b) 评分表中的各个评定项目应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数;
c) 项目遇有缺项的,其评分的实得分应为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之和比值的百分数。
(6)对经评价结果不满表1规定分值的申请认证组织,评价组将给出不予推荐认证的结论。
5.3.2 监督活动
5.3.2.1 监督活动的方式
ZRIC采用现场监督评价和日常监督(如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信息公报、关注获证客户相关方的信息、获证客户有关信息的日常跟踪、审查获证客户及其运作的说明、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和记录等)相结合的方式。
5.3.2.2 获证后监督评价的内容
a) 初次认证评价的内容;
b) 任何变更(如资源、过程、组织结构、已识别的关键控制点等);
c) 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d) 认证范围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现场情况;
e) 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包括针对上次评价组提出改进建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效果;
f)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获证客户应保存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提供认证机构。
ZRIC 根据以上信息对获证客户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进行再评价,确认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5.3.2.3 监督评价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须接受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评价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评价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评价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个月。
获证客户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监督评价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监督评价恢复后,下次评价时间应按原计划时间计算。
若发生下述情况则需增加监督频次,或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评价:
a) 获证组织出现严重的事故、媒体曝光或顾客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获证组织责任的;
b)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更时,包括法人、组织机构、相关职能及资源等;
c) 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
d) 监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撤销、暂停、降级建议时;
e) 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
5.3.2.4 监督结论
根据监督的评价结果:
a)总分满足所获认证等级要求时,推荐保持认证;
b) 总分高于获证等级时,升为对应等级并换发认证证书;
c)总分低于获证等级时,降为对应等级或撤销认证证书。
5.3.3 再认证
获证客户至少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向ZRIC 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评价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再认证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参照 5.3 条实施。
在对获证客户的日常监督中,发现获证客户的出现严重影响管理体系运作的重大变更时,或对获证客户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客户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评价或与获证客户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评价。
再认证评价时,认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接受ZRIC评价。
再认证评价不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应在 90 天内完成整改,并按流程重新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 向ZRIC提交书面复评申请。
AAA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撤销其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证书,并进行公告。
5.3.4 特殊评价
5.3.4.1 扩大认证范围评价
针对已获证的客户,ZRIC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予以扩大的决定所需的评价活动,这一工作可与监督评价同时进行。
5.3.4.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评价
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获证客户进行追踪,需要在提前较短时
间通知获证客户后对其进行的评价。
获证客户的产品和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ZRIC将
对获证客户实施特殊评价。如获证客户不接受特殊评价,认证证书将被暂停。
5.4.1评价组在现场评价前与受评价方沟通,确认评价安排,说明首末次会议议程。
5.4.2评价组按照评价计划中日程安排实施评价,通过查阅受评价方的文件和记录、与过程和活动的岗位人员面谈、座谈、观察产品、服务形成过程和活动等适当方法,抽样收集并验证有关的信息,形成评价发现,按附录A《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进行评价。
5.4.3在评价过程中,评价组及时与受评价方沟通,通报评价进程,确认评价证据,解决分歧。当评价发现表明不能达到评价目的时,应说明理由,商定后续措施。如果需要改变评价目的和范围或终止评价时,应经评价派出机构评审和批准后实施。
5.4.4评价组长在现场评价结束前,与受评价方沟通现场评价的信息,通报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的评价结果。
5.4.5审核报告
5.4.5.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5)叙述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就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进行详细描述;对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应同时叙述审核方法。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5.4.5.2 审核报告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5.4.5.3 中认国际(ZRIC)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4.5.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5.4.6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5.4.6.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5.4.6.2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5.4.7 认证决定
5.4.7.1 中认国际(ZRIC)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5.4.7.2 认证决定人员为中认国际(ZRIC)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
5.4.7.3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①未能满足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标准的要求。
②制定的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在持续履行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3)中认国际(ZRIC)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5.4.7.4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中认国际(ZRIC)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符合标准要求。
(2)认证范围覆盖的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5.4.7.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5.4.7.6 中认国际(ZRIC)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5.4.7.7 中认国际(ZRIC)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6 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6.1.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 认证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b) 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相关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评价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c) 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 评价证据表明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自评价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
f) 评价中发现的影响不达标的问题点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完成整改,经ZRIC验证有效。
g) 至少近一年来,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国家检查不合格;
h) 认证客户已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1.2 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
a) ZRIC 向认证客户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b) 认证客户向ZRIC 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 ZRIC 根据客户申请信息进行申请评审,并已确认受理认证申请;
d) 满足 6.1.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ZRIC审定,认为认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
e) ZRIC 向认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要求获证方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6.2.1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ZRIC 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b) ZRIC 评价组现场评价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
c) 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认证客户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问题及与认证范围内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ZRIC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d) 除以上情况外,ZRIC 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6.2.2 拒绝认证注册的程序
a) 符合 6.2.1 条件之一,经ZRIC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或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满足
批准认证资格条件;
b) ZRIC 向认证客户发出《不予认证注册通知》。
6.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 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c)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d)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内,认证范围内涉及的产品/服务/活动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f)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g) 获证客户能按照ZRIC要求及时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h) 按时接受监督评价,经现场评价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评价组结论为“保持认证 ”;
i) 获证客户履行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6.3.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a) 满足 6.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评价后,经ZRIC派出的评价组长确认和ZRIC审查后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ZRIC 将证书有效信息上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ZRIC官网;
b)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客户接受变更的认证要求,并经ZRIC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可保持认证资格。
6.4.1 扩大认证范围的分类
a) 获证客户名称增加、固定分场所增加、区域或生产单元扩大;
b)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产品或服务类别增加;
6.4.2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 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c)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d)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e) 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6.4.3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 ZRIC 向获证客户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客户知悉并理解;
b) 获证客户向ZRIC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c) 需要时,获证客户与ZRIC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 满足 6.4.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ZRIC评价、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e) ZRIC 向获证客户送交新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6.5.1 缩小认证范围的分类
a) 获证客户固定分场所、区域或生产单元缩小;
b)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类别减少;
6.5.2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客户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
件和其他要求;
b) 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认证资格;
c) 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6.5.3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客户向ZRIC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ZRIC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ZRIC 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b) 需要时,获证客户应与ZRIC修订认证合同;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6.6.1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分类
6.6.1.1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
予以更新。
6.6.1.2 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a) 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b) 认证地址变更;
c) 地名、邮编变更;
d) 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e)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6.6.2 变更认证信息的程序
6.6.2.1 认证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6.6.2.1.1 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 获证客户是企业的,提供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变更核准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性质的获证客户提供允许其设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c) 对于因改制、企业重组引起的名称变更,获证客户不能获得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时,应提交组织以原名称和现名称名义的更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原名称注销证明;并需因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接受ZRIC的一次监督评价和审定;
d) 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名称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2 认证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 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法规要求的有关文件。
6.6.2.1.3 地名、邮编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 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
c) 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6.6.2.1.4 企业增加人数,证书编号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获证客户提出企业增加人数时,需提交变更企业人数和证书编号的书面申请。
6.6.2.1.5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认证范围,还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6.6.2.2 认证信息变更的办理流程
a) 获证客户根据 6.6.1 要求向ZRIC正式提交满足 6.6.2.1 要求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b) 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接受ZRIC的评价;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满足认证信息变更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信息变更;
d)ZRIC 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6.7.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ZRIC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
求。
a)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b) 获证客户监督评价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c)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
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
d) 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评价;
b) 获证客户未履行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c) 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a) 获证客户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获证客户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获证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过期失效,重新
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b) 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被媒体曝光、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6.7.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 ZRIC 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
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ZRIC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b) 必要时,ZRIC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向获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并公告;
d) 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定》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6.8.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认证资格的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
6.8.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a) 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获证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向ZRIC
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认证证书恢复使用申请书》;
b) 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提交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c) 经ZRIC 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颁发《认证证书恢复使用通知书》并公告。
6.9.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ZRIC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评价未通过。
--获证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获证客户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
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a)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获证客户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
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客户违规造成。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影响。
b)拒绝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获证客户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获证客户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a)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ZRIC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b) 获证客户体制变更后原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
c) 获证客户不再拥有体系覆盖内的产品履约能力;
d)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 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的。
--获证客户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2 个月仍未纠正。
a)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误导消费者,影响面大;
b) 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 获证客户产品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符合性。
--获证客户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b) 获证客户长期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c) 经核实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评价、认证决定的有效性的;
d) 获证客户更换认证机构的(未书面告知ZRIC的);
e)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获证客户主动放弃认证。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6.9.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经ZRIC核实与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发放《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并公告,收回认证证书,认证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标志。
7.1.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如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 还应注明经营地址。若认证的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临时场所除外);
(2)获证组织的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认证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
证日期:
-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5)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中认国际(ZRIC)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ZRIC除在本机构网站(http://www.zricsz.com)查询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7.1.2 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通常情况下,获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截止期前至少 3 个月接受再认证评价或已做好接受再认证评价的准备。否则,因获证客户接受再认证评价时间过晚或因不符合的关闭导致ZRIC的认证决定无法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作出时,再认证证书有效期将不足3 年。
获证客户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获证后按照《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和认证状态声明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客户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类型及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见《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和认证状态声明管理规定》中规定。
获证客户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ZRIC评价管理部门。
获证客户应建立向ZRIC通报最新信息的程序,并及时通报其重大投诉、国家监督检查结果、重大事故及获证客户变更的各种信息等。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组织名称,组织法人,隶属关系;
b) 联系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手机);
c) 组织地址(包括:注册地址、认证地址、邮编);
d) 体系覆盖人数;
e) 认证范围变化;
f) 组织机构和职能分配;
g) 证书表述的组织认证场所/生产场;
h) 管理体系文件;
i) 产品标准;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获证客户应填写《证书变更申请表》, 并及时反馈给ZRIC。
a) 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 认证要求变更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
c) 申请认证要求变更的获证客户应提交认证要求变更需求申请,并提交按新的认证要
求进行体系调整的证据;
d)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已满足新的认证要求,且已正常运行。
a) 在认证要求变更转换期结束前,获证客户向ZRIC 提出认证要求变更申请;提出申请
日期宜在转换期截止前至少 90 天;
b) ZRIC 通过对获证客户实施年度监督评价或再认证评价,或应获证客户要求安排的认
证要求变更的专项评价,评审调整后的管理体系对认证要求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范围,换发
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证书,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ZRIC 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提前告知认证客户的需公开信息除外)。对认证客户的保密信息如需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认证客户(法律限制除外)。
如有证据表明,ZRIC因认证接触受评价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ZRIC 或评价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ZRIC 提出申诉、投诉。中认国际(ZRIC)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在 3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中认国际(ZRIC)未遵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评价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ZRIC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执行。
对获得认证、暂停、恢复或撤销的认证客户,在ZRIC 网站(http://www.zricsz.com)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公布。
附录A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
附录A 表 A.1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1 |
安全生产目 标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总体及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以及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 并 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
未制定安全管理年度目标的扣 20 分; 安全管理目标不符合企业施工管理实际的扣 5~10 分; 未对安全管理目标未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的扣 2~10 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办法的扣 10 分,未实施考核的扣 5 分。 |
查企业相关文件和 有关考核记录 |
20 |
|
|
2 |
组织机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管理网络。 |
未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扣 20 分,成员未包括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所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负责人的, 每缺一 项扣 3 分; 安全生产委员会活动每年少于 2 次的每缺一次扣 10 分;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 20 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 5~30 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持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起扣 10 分。 |
查企业相关文件和 有关记录,企业主 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考核合 格证书 |
20 |
|
|
表 A.1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3 |
安全生产责 任制 |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 各管理层、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各管理层、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的 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奖惩。 |
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扣 30 分,各管理层、各部 门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健全的每起扣 2~5 分;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的扣 20 分; 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 10 分,考核不全面的每 起扣 2~5 分;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 20 分,未实施考 核和奖惩的扣 2~5 分。 |
查企业有关制度文 本、各有关负责人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认知和考核记录 |
20 |
|
|
4 |
法律法规 |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的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各职能部门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及时提供给企业主管部门汇 总。 建筑施工企业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 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
未制定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 度的扣 10 分; 未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的扣 5 分; 未及时向从业人员传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扣 2~10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 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存放 文本 |
20 |
|
|
5 |
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 |
建筑施工企业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转化为本 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贯彻到工作中。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传达到相关工 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资质许可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编 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传达到相关岗位。 |
未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扣 3~10 分; 未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传达到相关工作岗位的每起扣 3 分; 未根据企业资质许可的生产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编制岗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每起扣 3 分,内容不完善的每起扣 1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20 |
|
|
表 A.1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6 |
安全文化建 设 |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 安全承诺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应对安全承诺的实施起到示范 和推进作用, 形成严谨的制度化工作方法, 营造有益于安全 的工作氛围,培育重视安全生产的工作态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确保拥有能够达到和维持安全绩效的管理 系统, 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职责体系, 有效控制全体 员工的行为。 |
未建立安全目标及承诺制度的扣 20 分,制度不完善的扣 2~ 10 分; 未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职责体系的扣 1~10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
20 |
|
|
7 |
安全生产信 息化建设 |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 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 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
未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的扣 20 分,制度不完善的 扣 2~10 分; 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 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 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设的扣 1~10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 设系统开展情况 |
20 |
|
|
8 |
安全生产投 入 |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为从业人员缴纳 相关保险费用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并建立台账。 建筑施工企业对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国家会计制度。 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 体情况。 |
未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的扣 20 分,制度不完善的扣 2~10 分;未设立台帐的扣 10 分;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足的扣 2~10 分; 未对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的扣 10 分; 安全生产费用未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扣 10 分,披 露不完善的扣 1~5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 安全生产费用检查 记录、安全生产费 用台帐、财务资金 预算和使用记录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20 |
|
|
表 A.1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9 |
安全教育培 训 |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 卫生内容),提供资源保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对各类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参加继续教 育。 对新进入项目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有关 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适时安全教育培训。 |
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扣 20 分,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不完善的扣 5~20 分; 未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 20 分,未按年度计划实 施安全教育培训的扣 1~10 分; 缺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的扣 20 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 案不完善的扣 1~10 分; 未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每起扣 3 分; 企业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 起扣 3 分; 未对转岗、离岗从业人员重新上岗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的每 起扣 3 分; 未对从业人员适时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每起扣 3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 企业培训计划文本 和教育的实施记 录、企业年度培训 教育记录和管理人 员的相关证书 |
20 |
|
|
10 |
安全检查及 隐患排查治 理 |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执行落 实。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进行分类建档。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行业特点,实施综 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 日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措施或方 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整改和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
未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 40 分,制度不完 善的扣 3~20 分; 未实施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扣 40 分,未对安全检查 及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记录进行分类建档的扣 20 分,不完善 的扣 2~10 分; 安全检查频率未达要求的扣 2~20 分; 对检查出的隐患未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的每起 扣 3 分,无整改复查记录的每起扣 2 分; 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每起扣 20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 企业检查记录、企 业对隐患整改处置 记录进行及隐患排 查统计表 |
40 |
|
|
表 A.1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11 |
职业健康管 理 |
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 境和条件, 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建立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档案。 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告知。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制定并实施高温天气及特殊场所作业防护措施。 |
未建立职业危险防治措施的扣 20 分,制度不完善的扣 2~ 10 分; 未为从业人员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的每 起扣 2 分; 未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扣 3 分; 未对高温天气及特殊场所作业制定或实施防护措施的每起 扣 5 分。 |
查企业相关文件、 记录台帐资料 |
20 |
|
|
12 |
应急救援 |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 的应急救援队伍。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定 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 配备应急装备, 储备应 急物资,并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 作的扣 30 分; 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扣 30 分,预案未评审的扣 3 分, 预案内容不完善的扣 2~10 分; 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扣 20 分,未配备应急装备、救援设 备和物资的扣 10 分,不完善的每起扣 1~3 分; 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扣 20 分。 |
查企业应急预案文 本、应急队伍名册、 相关演练记录、物 资配备台帐 |
30 |
|
|
13 |
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 理 |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发生事故后, 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 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 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 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
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扣 20 分,制度不完善 的扣 5~10 分;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的,每起扣 20 分; 未建立事故档案扣 5 分; 对事故的处理未落实“四不放过”原则的,扣 10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 事故档案记录 |
20 |
|
|
表 A.1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生产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14 |
档案管理及 评估修订 |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修订,确保每个 岗位所使用的为现行有效版本。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 的安全记录档案。 |
未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评 估、修订的每起扣 2 分。 各岗位所使用操作规程非现行有效版本每起扣 2 分。 缺安全记录档案的扣 10 分,未对安全记录实行有效管理的 扣 1~3 分。 |
查企业安全资料 |
10 |
|
|
检查项目评分 |
300 |
|
|
||||
检查项目得分率(Pn①) =检查项目实得分÷(检查项目标准分-检查项目空项分) ×100% |
|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表 A.2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技术管理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1 |
安全技术职 责分工 |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 术工作负责。 |
未明确各管理层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工作责任范围的扣 30 分,部分未明确的扣 5~20 分; 企业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技术工作职责的, 扣 20 分,其 他技术负责人未履行安全技术工作职责的,扣 5~15 分。 |
查企业制度文本, 抽查施工组织设 计、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方案(措 施)文本,询问技 术负责人 |
30 |
|
|
2 |
安全技术方 案编审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明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 技术方案(措施) 的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 及验收的各项要求,并予以落实。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 项目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
未明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的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和程序及验收的各项要求 的扣 40 分,未予以落实的扣 20 分,部分未予以落实的扣 5~ 15 分; 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扣 20 分,安全技 术措施不完善的扣 5~15 分; 未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项目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扣 20 分,项目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不完善的扣 5~15 分。 |
查企业规定及相关 记录 |
40 |
|
|
3 |
安全技术交 底 |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的原则、内容、范围、方 法及确认手续,并予以落实。 |
未明确安全技术交底的原则、内容、范围、方法及确认手续 的扣 30 分,未予以落实的扣 20 分,部分未予以落实的扣 5~ 15 分。 |
查企业专项安全技 术方案及相关记录 资料 |
30 |
|
|
表 A.2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安全技术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4 |
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 工程 |
建筑施工企业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及 时登记建档,在项目现场明显位置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和其他危险源进行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建筑施工企业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 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其分 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做好 巡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施工 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
未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的扣 50 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每 项扣 20 分;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每项扣 50 分; 未对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公示的扣 20 分; 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的扣 20 分,记录资料不完善的扣 2~10 分; 技术负责人未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扣 20 分, 对存在问题未跟进整改的扣 2~10 分,未建立巡查档案扣 2~5 分; 未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的每起扣 5 分。 |
查企业相关规定、 实施记录和专项施 工方案备份资料 |
100 |
|
|
检查项目评分 |
200 |
|
|
||||
检查项目得分率(Pn②) =检查项目实得分÷(检查项目标准分-检查项目空项分) ×100% |
|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表 A.3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设备和设施管理
序 号 |
评分 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1 |
设备安全管 理 |
施工设备的设计、制造、租赁、安装、验收、检测、使 用、保养、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均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设备, 对自有设备建 立台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进入项目现场的设备进行验证和 验收。 |
未制定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 采购、租赁、安装(拆除) 、 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设备安 全管理制度的, 扣 30 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 扣 5~20 分; 设备的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含施工项目进场验 收) 、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每起扣 3 分; 未建立设备台账的扣 20 分, 台账不完善的扣 3~15 分, 设备的 相关证书不齐全的,每起扣 3 分; 未按规定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每起扣 3 分; 未配备设备管理的专(兼)职人员的,扣 15 分; |
查企业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和设备清单 及管理档案 |
60 |
|
|
2 |
设施安全管 理 |
施工设施的设计、制造、租赁、安装、验收、检测、使 用、保养、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均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
未制定项目现场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构筑物、活动板房) 的采购、租赁、搭设与拆除、验收、检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 定的, 扣 30 分; 未按管理规定实施或实施有缺陷的,每项扣 3 分; 未制定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的相关管理规定 的,扣 10 分,未按管理规定实施的,扣 2~5 分。 |
查企业相关规定及 实施记录 |
60 |
|
|
3 |
警示标志 |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 GB 2894 及企业内部规定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
未制定项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的扣 60 分; 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扣 60 分;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不完善的每起扣 3 分; |
查企业相关规定及 实施记录 |
60 |
|
|
表 A.3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设备和设施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 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4 |
安全检查测 试工具 |
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 |
企业未制定施工场所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制度的扣 20 分; 未在施工场所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的扣 20 分; 配备不齐全的每起扣 2 分; 未建立安全检查、检验仪器、工具配备清单的每起扣 2 分。 |
查企业相关规定及 实施记录 |
20 |
|
|
检查项目评分 |
200 |
|
|
||||
检查项目得分率(Pn③) =检查项目实得分÷(检查项目标准分-检查项目空项分) ×100% |
|
检查人: 检查日期:
表 A.4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项目现场安全管理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1 |
项目现场安 全达标 |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标准抽查在建 工程实体不少于 2 个项目现场。 |
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进行检查评分。 |
查现场及相关记录 |
200 |
|
|
2 |
带班 作业 |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现场带班制度。 |
未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带班制度的扣 10 分, 未按制度实施的扣 2~5 分。 |
查现场相关记录 |
10 |
|
|
3 |
安全资金保 障 |
落实项目安全措施费。 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的每项扣 3 分; 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扣 2~10 分; 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扣 2~10 分。 |
查现场及相关记录 |
20 |
|
|
4 |
作业行为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 作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项目现场从业人员有“三违”现象的每起扣 5 分; 项目现场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每起扣 3 分; |
查项目现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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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相关方管理 |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对分包(供)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对 其资质、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机构设置和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业过程、安全生产绩效等进行管 理。 |
未建立分包(供)方安全管理制度的扣 20 分; 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的分包(供)方的每起扣 10 分; 未对分包(供) 方资质、资格、安全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和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业过程等进行管理的每起扣 2~5 分; 未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分包(供)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 义务的扣 10 分,内容不完善每起扣 2~5 分。 |
查现场及相关记录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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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 |
项目现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按规定上报。 |
未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扣 10 分;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的每起扣 10 分; 未建立事故档案扣 5 分。 |
查现场相关记录和 询问相关人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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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A.4 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检查表--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续)
序 号 |
评分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标准 |
评分方法 |
标准分 |
应得分 |
实得分 |
7 |
应急救援 |
项目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项目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 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项目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演练。 |
项目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 急管理工作的扣 10 分; 未执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案的扣 10 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 针对性的扣 3~5 分;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扣 2~5 分; 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扣 5 分。 |
查项目应急预案、 应急队伍名册及演 练记录、物资配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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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料管理 |
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
未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扣 10 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的扣 1 分。 |
查《广东省建筑施 工安全管理资料统 一用表》使用状况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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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评分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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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得分率(Pn④) 率=检查项目实得分÷(检查项目标准分-检查项目空项分)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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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