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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

品牌评价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7-22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中认国际(ZRIC)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对商业企业品牌的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GB/T 19011 管理体系评价指南》对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对认证过程的管理和责任。

1.3 本规则是对中认国际(ZRIC)从事商业企业品牌评价(Evaluation of   business enterprises Brand,缩写为:EBEB)活动的基本要求,中认国际(ZRIC)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  机构的管理要求

2.1 中认国际(ZRIC)根据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建立《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规则》,遵照执行,并进行备案。

2.2 建立可满足商业企业品牌评价的内部管理体系,以使从事的商业企业品牌认证活动符合相关评价系列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商业企业品牌评价的能力、一致性和公开性。

2.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的商业企业品牌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开展商业企业品牌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业务引发的责任建立风险储备金。

 

3  对认证人员的要求

3.1 中认国际(ZRIC)应对各类认证人员(如:认证实施规则或方案制定、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认证决定的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任务和认证机构对认证业务的分析,确定其管理能力或专业能力的资格准则,并进行评价、聘用、培训和持续监控。

3.2认证人员应当参加中认国际(ZRIC)对《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规则》培训,并获取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3.3 商业企业品牌认证人员应符合《商业企业品牌评价的评价和评价能力要求》ZRIC-WI-PP02,经过《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规则》培训,具备管理体系评价知识,遵守认证人员行为规范,并具有下列方面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1)与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有关的方法和技术:使认证人员能实施品牌评价与认证活动并形成适当的评价结论,这方面的知识包括:

--品牌术语;

--评价的原则;

--企业文化建设知识;

--品牌评价指标和分值。

(2)品牌评价的内容:

--能力;

--品质;

--声誉;

--企业文化;

--影响。

(3)评价的方法。

(4)评分要求。

(5)认证人员的能力应通过适当的培训获得。

3.4 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与认证认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评价结论、评价结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3.5 认证人员不得发生影响评价公正性的有效性的行为,不得参与近两年内其咨询过的组织的认证活动。

 

4  初次认证程序

4.1 受理认证申请

4.1.1 中认国际(ZRIC)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服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审核方案、评价程序;

4)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以及扩大或缩小

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依据用标准转版的规定。

4.1.2 中认国际(ZRIC)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等)的复印件。若商业企业品牌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品牌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4)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

5)品牌管理制度。

6)品牌覆盖的范围。

7)品牌管理必要的证明材料。

8)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4.1.3 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组织为实现诚信目标而建立的文件化的制度。

4.1.4 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5 对符合 4.1.3、4.1.4 要求的,中认国际(ZRIC)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存在以下情况的组织,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

1)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的;

2)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其他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的;

3)一年内被国家级行政抽查发现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不合格并予公布的;

4)一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5)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被媒体曝光有不符合、违法失信行为,且

尚在处理期间的。

4.1.6 中认国际(ZRIC)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1.7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中认国际(ZRIC)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商业企业品牌评价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商业伙伴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品牌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品牌推广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变更等。

④出现影响品牌推广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商业企业品牌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评价的品牌覆盖的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 评价策划

4.2.1 审核时间

4.2.1.1 为确保监督评价审核的完整有效,应以附录 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商业企业品牌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过程复杂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 30%。

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 80%。

4.2.2 审核组

4.2.2.1中认国际(ZRIC)应当根据品牌的覆盖的范围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

4.2.2.2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认证审核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4.2.3 审核方案策划

1)中认国际(ZRIC)进行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时,应当针对每一审核客户建立评价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包括初次认证、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评价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

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个月。

3)中认国际(ZRIC)应当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2.4审核计划

4.2.4.1在按照审核方案确定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后,应建立相应的审核计划,并明确审核内容。

4.2.4.2审核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

4.2.4.3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能力:包括品牌规划、品牌管理、保障机制;

(2)品质:包括企业品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

(3)声誉:包括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忠诚度、社会责任、诚信;

(4)企业文化:包括精神信念、宣传推广、顾客感知、业界交流;

(5)影响:包括行业影响、社会影响。

4.2.4.4 通常情况下,初次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经营场所现场进行。 

4.2.4.5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品牌管理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范围内正常运行时进行。

4.2.4.6 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3 实施审核

4.3.1 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认证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4.3.2 审核组应当会同受审核方召开首、末次会议,受审核方的管理层及相关管理体系职能部门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当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3.3 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初次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商业企业品牌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描述的范围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认证申请组织品牌管理的情况,评价品牌管理情况,根据《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进行品牌评价。

3)确认申请组织的商业企业品牌覆盖的活动内容、范围和规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4.3.2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评价,并向中认国际(ZRIC)报告。

1)申请组织对认证活动不予配合,认证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的品牌管理不符合《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的要求。

3)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评价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 审核报告

4.4.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5)叙述根据《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GB/T27925进行品牌评价总体情况。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4.2 审核报告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4.4.3 中认国际(ZRIC)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4.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4.5.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5.2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6 认证决定

4.6.1 中认国际(ZRIC)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6.2 认证决定人员为中认国际(ZRIC)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

4.6.3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 4.4 条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3)中认国际(ZRIC)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4.6.4 在满足 4.6.3 条要求的基础上,中认国际(ZRIC)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商业企业品牌符合标准要求。

2)商业企业品牌认证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6.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6.6 中认国际(ZRIC)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4.6.7 中认国际(ZRIC)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  监督审核程序

5.1 中认国际(ZRIC)应对持有其颁发的商业企业品牌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评价的品牌管理持续符合要求。

5.2 为确保达到 5.1 条要求,中认国际(ZRIC)应根据获证组织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 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 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5.2.2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

5.2.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 7.2 或 7.3 条处理。

5.3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 30%。

5.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4.2.2 条和 4.3.1 条的要求。

5.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 4.2.3.3条确定的条件。

5.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品牌覆盖的范围以及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 4.3.3.2 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品牌管理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品牌管理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评价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5.7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 5.6 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标志的意见建议。

5.8 中认国际(ZRIC)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  再认证程序

6.1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标志,中认国际(ZRIC)应当实施再认证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标志。

6.2 中认国际(ZRIC)应按 4.2.2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 4.2.3 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

6.3 对再认证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 4.5 条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6.4 中认国际(ZRIC)参照 4.6 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标志。

 

7  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标志

7.1 中认国际(ZRIC)制定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标志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规定,并形成文件化的管理制度。

7.2 暂停认证证书/标志

7.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认证证书/标志。

1)品牌管理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4)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7.2.2 认证证书暂停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但属于 7.2.1 第(4)项情形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7.2.3 中认国际(ZRIC)暂停认证认证证书/标志的信息,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评价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7.3 撤销认证证书/标志

7.3.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被公检法部门依法判定有行贿受贿违法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的。

(4)出现重大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没有履行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规则或者已不具备履行条件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6 个月仍未纠正的。

(9)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7.3.2 撤销认证证书后,中认国际(ZRIC)应及时收回撤销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中认国际(ZRIC)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或声明撤销决定。

7.4 中认国际(ZRIC)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应当在http://www.zricsz.com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同时按规定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到CNCA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系统

7.5 中认国际(ZRIC)有义务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被继续使用。

 

8  认证证书/标志

8.1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如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 还应注明经

营地址。若评价的商业企业品牌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评价所覆盖的所有

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临时场所除外);

2)获证组织的品牌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认证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

证日期:

-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的时间一起标示。

5)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中认国际(ZRIC)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ZRIC除在本机构网站http://www.zricsz.com)查询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2 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3 年。

8.3 中认国际(ZRIC)建立证书信息披露制度。除向申请组织、认证监管部门等执法监管部门提供认证证书信息外,还应当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9  品牌评价

9.1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应该按照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指标和分值(附录B),逐项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发现给出评价分数。

具体要点如下所述:

a商业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所釆用.的方式、方法和形式;

b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与标准评分项要求的适宜性及有效性;

c各种方式、方法的可重复性,是否以可靠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

d为实现标准评分项要求所采用方法的展开程度;

e企业品牌建设的当前水平和取得的效果与反应。

9.2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应该遵循商业企业品牌评级评分要求(附录C)的原则,在适合范围内,根据企业品牌水平与评分要求相接近的程度来判定。

9.3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应根据评价分值,进行分数统计,对分值范围符合商业企业品牌评价等级对应的分值进行判定。评价结果的品牌等级和表述方式如下:

a950分以上(含950分),五星级;

b900分以上(含900分),四星级;

c800分以上(含800分),三星级;

d700分以上(含700分),二星级。

 

10  受理组织的申诉和投诉

获证组织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中认国际(ZRIC)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且及时进行处理,在 3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中认国际(ZRIC)未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认证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1  认证记录的管理

11.1 中认国际(ZRIC)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

11.2 记录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存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

11.3 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2  收费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费用按照中认国际评价收费标准收取。

 

13  其他

13.1 本规则内容提及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时均指认证活动发生时该标准的有效版本。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中描述该标准号时,应采用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13.2 本规则所提及的各类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是在原件上复印的,并经复印件提供者签章(签字)认可其与原件一致。

13.3 中认国际(ZRIC)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组织开展商业企业品牌的宣贯培训,促使组织的全体员工正确理解和执行商业企业品牌标准。

 

附录 A品牌评价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初次认证(天)

监督审核时间(天)

审核时间天)

1-65

2

1

1.5

66175

3

1

2

176425

4

1.5

2.5

4262425

5

2

3.5

2426-10700

6

2.5

4

>10700

7

2.5

4.5

 

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

名册等信息为准。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

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附录B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指标和分值(见附表)

 

附录C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评分要求

评分比例

0% 20%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水平很差,或没有描述结果,或结果很差;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没有或有极少显示趋势的数据,或显示了总体不良的趋势;-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没有或有极少的相关数据信息,或对比性信息

20%40%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结果很少,或在少数方面有一些改进和(或)处于初期绩效水平;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有少量显示趋势的数据,或处于较低水平;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有少量相关数据信息,或对比性信息

40%60%

在该评分项要求的多数方面有改进和(或)良好水平;

在该评分项要求的多数方面处于取得良好趋势的初期阶段,或处于一般水平;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能够获得相关数据,或对比性信息

60%80%

在该评分项要求的大多数方面有改进趋势和(或)良好水平;

与该评分项要求中一些趋势和(或)当前显示了良好到优秀的水平;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获得大量相关数据,或对比性信息

80% 100%

在该评分项要求重要的大多数方面,当前结果/水平/绩效达到优良水平;

与该评分项要求中大多数的趋势显示了领先和优秀的水平;

在该评分项要求中能够获得充分相关数据,或对比性信息

 

在确定分数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应当评审评分项中的所有方面,特别是对组织具有重要性的方面,即:应考虑在品牌评价的过 程中对关键因素的重要度。

b 给一个评分项评分时,首先判定哪个分数范围总体上“最适”企业在本评分项达到的水平。 总体上“最适”并不要求与评分范围内的每一句话完全一致,允许在个别要素上有所差距。

c 企业品牌达到的水平是依据对审核准则中所有要素的综合评价的结果,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一 个要素进行评价或对每一个要素评价后进行平均的结果。

d 在适合的范围内,实际分数根据企业品牌的水平与评分要求相接近的程度来判定。


附件:品牌认证中文证书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