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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

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7-29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中认国际(ZRIC)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CST-ZRIC053.1《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EMSCMS)的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旨在结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19011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CST-ZRIC053.1《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技术规范》对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对认证过程的管理和责任。

1.3  本规则是对中认国际(ZRIC)从事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中认国际(ZRIC)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2 认证依据

2.1 CTS-ZRIC053.1-2025《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技术规范》。

2.2 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文件

2.3相关行业法规标准等

3 认证流程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条件:

· 企业依法注册,持续经营满1年(特殊情况可提供6个月以上运营证据);

· 已建立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并运行至少3个月;

· 体系文件齐全,已完成至少1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3.1.2申请材料:

· 《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含企业基本信息、认证范围、体系运行时间等);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市场服务能力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清单;

· 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报告;

· 服务过程记录样例(如客户需求清单、服务设计方案、投诉处理记录);

· 其他补充材料(如行业资质、获奖证明等)。

3.1.3申请评审:认证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评审申请材料完整性及认证范围适宜性,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补正。

3.2审核策划与准备

3.2.1审核组组建

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规模、服务类型及认证范围,组建具备相关行业经验的审核组(至少1名审核员,复杂项目可增加技术专家),并告知企业审核组成员信息(企业可对审核员提出回避申请)。

3.2.2 审核方案策划

1)中认国际(ZRIC)进行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当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个月。

3)中认国际(ZRIC)应当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3.2.3审核计划制定

审核组根据企业体系文件及规模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的、范围、日期、日程安排(如首次会议、现场审核、末次会议)、审核员分工及审核抽样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企业确认。

3.2.4文件审核

审核组对企业提交的体系文件(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审核,确认文件是否覆盖本规范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形成《文件审核报告》;文件不符合项需企业在现场审核前完成整改。

3.3现场审核实施

3.3.1首次会议

审核组与企业代表(最高管理者、体系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首次会议,明确审核目的、范围、计划及沟通机制。

3.3.2现场审核与证据收集:

· 采用抽样方式,通过面谈(与各层级人员沟通)、文件查阅(记录、报告、制度)、现场观察(服务过程、设施环境)收集证据;

· 重点验证体系的实际运行效果(如客户需求识别是否有效、服务标准是否执行、客户投诉是否闭环、改进措施是否落地)。

3.3.3不符合项判定与报告

对发现的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事项,按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不符合项(体系存在系统性失效,如未建立客户需求识别机制)和一般不符合项(局部或偶发问题,如个别服务记录不完整),形成《不符合项报告》,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3.3.4末次会议

审核组向企业通报审核发现(符合项、不符合项)、审核结论(如推荐认证”“暂缓认证”“不推荐认证),企业可对审核发现提出异议并沟通。

3.4审核报告

审核组在现场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审核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审核发现、不符合项详情、整改建议及审核结论。

3.5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3.5.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5.2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3.6认证决定过程

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对《审核报告》及不符合项整改验证材料进行评审,作出认证决定:

· 通过认证:体系符合要求,授予认证证书;

· 暂缓认证:存在一般不符合项,企业完成整改并验证通过后授予证书;

· 不通过认证:存在严重不符合项或整改未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认证(至6个月后)。

认证机构在认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结果,通过认证的发放证书,不通过的说明原因。

3.7认证证书

3.7.1证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认证范围、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3年)、认证机构名称及标识等。

3.7.2证书管理: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或官方平台公示认证证书,不得涂改、伪造或超范围使用;证书遗失可申请补发。

3.8监督审核

3.8.1监督频次:证书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审核(首次监督审核应在发证后12个月内完成);对风险较高的企业(如投诉频发、行业监管问题),可增加监督频次(如半年1次)。

3.8.2监督内容:重点审核体系持续符合性(如上次不符合项整改效果、关键过程运行情况、客户反馈处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有效性)及改进情况,可覆盖部分认证范围(滚动审核)。

3.8.3监督结果处理:

· 监督通过:维持认证资格;

· 监督不通过:要求企业在30天内整改,整改后验证仍不通过的,暂停或撤销证书。

3.9再认证

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认证机构按初次认证流程(申请评审、文件审核、现场审核)实施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书(有效期3年)。

3.10认证变更、暂停、撤销与恢复

3.10.1变更:企业名称、地址、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30天内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审核变更的影响并决定是否批准(必要时进行补充审核)。

3.10.2暂停: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暂停证书(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

· 监督审核不通过且未按期整改;

· 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如重大客户投诉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未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或缴纳费用。

3.10.3撤销: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撤销证书:

· 暂停期内未完成整改;

· 提供虚假信息或严重违反认证要求;

· 企业申请注销认证。

3.10.4恢复:暂停期间企业完成整改并经认证机构验证通过的,可恢复证书有效性。

4审核要求

4.1审核原则:审核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原则,审核员与企业无利益冲突。

4.2审核员能力要求:

· 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如QMS审核员),或认证机构认可的市场服务领域专业资质;

· 熟悉本规范及相关行业特点(如金融、物流、IT服务等);

·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及现场判断能力。

4.3审核方法与技巧:

·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覆盖不同部门、不同服务类型、不同时间段的记录);

· 证据应客观、可追溯(如记录复印件、现场照片、访谈记录需经企业确认);

· 关注体系的有效性(不仅看文件是否存在,更看实际运行是否达到目标)。

4.4审核记录与证据保存:审核组应完整记录审核过程(如《审核检查表》《不符合项报告》《访谈记录》),认证机构对审核资料至少保存5年(证书有效期结束后)。

5符合性判定准则

5.1总体符合性: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覆盖本规范体系要求的全部条款,且运行有效(有证据表明过程按规定执行、目标基本达成)。

5.2关键过程符合性:核心能力要求(第6章)的关键条款(如客户需求识别、服务标准制定、投诉处理、客户满意度测量)无严重不符合项,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5项(且不集中在同一过程)。

5.3改进有效性:企业能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识别问题,并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如历史不符合项已闭环、客户满意度呈上升趋势)。

附录

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初次审核时间

(天)

监督审核时间(天)

再认证审核时间天)

1-65

2

1

1.5

66175

3

1

2

176425

4

1.5

2.5

4262425

5

2

3.5

2426-10700

6

2.5

4

>10700

7

2.5

4.5

 

注:1.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3.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80%。


附件: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证书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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