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7-171 适用范围
本认证规则适用于深圳中认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RIC)依据GB/T 15496-2017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和GB/T 19273-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与改进》,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ESMS)认证,满足国家相关认证制度要求,作为提供认证服务的规范。
本规则依据GB/T 15496-2017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和GB/T 19273-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与改进》等企业标准体系系列标准以及相关认证规则编制,必要时,可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2 认证模式
ZRIC 首先对受评价方进行初次评价,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认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 认证过程流程图
认证申请方→受理申请→文件审核→现场审核(一、二阶段)→认证决定→颁发证书→证后监督→再认证
4 初次认证程序
4.1.1 中认国际(ZRIC)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服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开展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及认证流程;
(3)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程序;
(4)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或撤销认证以及扩大或缩小
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5)拟向组织获取的信息,以及对相关信息的保密规定;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依据用标准转版的规定。
4.1.2 中认国际(ZRIC)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a)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b) 若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文件、审批或强制认证等要求的,应获得相应资质;
c) 按 GB/T 15496-2017 《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
d) 至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
e) 依据GB/T 19273-2017《企业标准化工作 评价与改进》开展一次完整的自我评价;
f) 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法律责任,并有义务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g) 承诺获得ZRIC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承诺按合同支付认证费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
h) 承诺获得ZRIC认证后,按照ZRIC要求向ZRIC通报体系变更的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的信息,一般包括: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或提供的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合格;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安全等重大事故;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发生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1.3 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组织为实现诚信目标而建立的文件化的制度。
4.1.4 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5 对符合 4.1.3、4.1.4 要求的,中认国际(ZRIC)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存在以下情况的组织,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
(1)认证客户的企业标准化认证范围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
(2)认证客户的规模、人数或经营状况明显不适于企业标准化认证管理体系运行的;
(3)认证客户或认证客户的法人代表被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纳入失信主体的;
(4)认证客户被相关的政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被行政处罚并处在处罚执行期的;
(5)认证客户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在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前,不予受理;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的情形。
4.1.6 中认国际(ZRIC)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1.7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中认国际(ZRIC)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商业伙伴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变更等。
④出现影响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4.2.1 审核时间
4.2.1.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应以附录 A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过程复杂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4.2.1.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 80%。
4.2.2 审核组
中认国际(ZRIC)应当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覆盖的范围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审核员组成审核组。审核组中的审核员应承担审核责任。
4.2.3 审核方案策划
(1)中认国际(ZRIC)进行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当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个月。
(3)中认国际(ZRIC)应当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2.4审核计划
4.2.4.1在按照审核方案确定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审核后,应建立相应的审核计划,并明确审核内容。
4.2.4.2审核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目的;
(2)审核准则和引用文件;
(3)审核范围(包括受审核的组织单元、职能单元以及过程);
(4)实施审核活动的地点、日期、预期的时间和时限,包括与受审核方管理者的会议;
(5)审核组成员、向导和观察员的作用和职责;
(6)为审核的关键区域配置适当资源。
4.2.4.3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规定的诚信方针和目标是否可行;
(2)体系文件是否覆盖了所有与诚信相关的过程,各文件之间的接口是否清楚;
(3)企业结构能否满足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的需要,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是否明确;
(4)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要素的选择是否合理;
(5)规定的诚信记录是否能起到见证作用;
(6)所有员工是否养成了按体系文件或诚信文化要求的行为习惯。
4.2.4.4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如果认证组织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中认国际(ZRIC)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如果不同场所的活动存在根本不同、或不同场所存在可能对企业标准化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性因素,则不能采用抽样审核的方法,应当逐一到各现场进行审核。
4.2.4.5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范围内正常运行时进行。
4.2.4.6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3.1 审核组应当全员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4.3.2 审核组应当会同受审核方召开首、末次会议,受审核方 的管理层及相关管理体系职能部门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当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一阶段审核不做要求)。
4.3.3 审核过程及环节
4.3.3.1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4.3.3.2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范围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理解和实施《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的情况,评价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 3 个月。对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应当及时终止审核。
(3)确认申请组织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范围和规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4)结合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诚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4.3.3.3 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
(1)申请组织持有有效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2)中认国际(ZRIC)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未在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的应提交《一阶段非现场审核记录》。
4.3.3.4 审核组应将受审核方是否具备二阶段审核条件的书面结论告知客户,包括所识别的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4.3.3.5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一、二阶段审核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否则应重新安排第一阶段审核。
4.3.3.6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申请组织符合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企业标准化目标而建立的不同层次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4.3.4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中认国际(ZRIC)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组织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不符合《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
(3)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4.4评价标准
企业标准化工作(标准体系)评价基本分为450分,加分50,总分满分500。
a) 总分评分达到300分以上,可评为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b) 总分评分达到350分以上,可评为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c) 基本评分达到400分及以上或基本分评分不低于390分以上且加分项评分达到15分以上,可评为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d) 基本评分达到420分及以上或基本分评分不低于410分以上且加分项评分达到20分以上,可评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基本评分达到435分及以上或基本分评分不低于430分以上且加分项评分达到30分以上,可评为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4.5.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4)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5)叙述从 4.3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其中:对 4.3.3.6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就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进行详细描述;对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应同时叙述审核方法。
(6)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7)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4.5.2 审核报告应随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4.5.3 中认国际(ZRIC)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5.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认证机构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4.6.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4.6.2 中认国际(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4.7.1 中认国际(ZRIC)应该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4.7.2 认证决定人员为中认国际(ZRIC)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
4.7.3 认证机构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 4.4 条要求,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中认国际(ZRIC)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
①未能满足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②制定的目标不可测量、或测量方法不明确。
③对实现目标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的监视和测量未有效运行,或者对这些关键点的报告或评审记录不完整或无效。
④在持续履行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缺陷。
(3)中认国际(ZRIC)对其他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4.7.4 在满足 4.7.3 条要求的基础上,中认国际(ZRIC)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
(2)认证范围覆盖的体系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4.7.5 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4.7.6 中认国际(ZRIC)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www.cnca.gov.cn)开设专栏向社会公开各认证机构上报的认证证书等信息。
4.6.7 中认国际(ZRIC)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5 监督审核程序
5.1 中认国际(ZRIC)应对持有其颁发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以下称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通过认证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
5.2 为确保达到 5.1 条要求,中认国际(ZRIC)应根据获证组织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的频次。
5.2.1 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后至少 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5.2.2 在达到监督审核期限而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暂不具备实施监督审核的条件时,可以适当延长监督审核期限,但最长间隔不能超过 15 个月。
5.2.3 超过期限而未能实施监督审核的,应按 7.2 或 7.3 条处理。
5.3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 30%。
5.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 4.2.2 条和 4.3.1 条的要求。
5.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满足第 4.2.3.3条确定的条件。
5.6 监督审核时至少应审核以下内容:
(1)上次审核以来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资源是否有变更。
(2)按 4.3.3.2 条要求已识别的重要关键点是否按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要求在正常和有效运行。
(3)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是否继续有效。
(4)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规定。
(5)总诚信目标及各层级诚信目标是否实现。目标没有实现的,获证组织在内部管理评审时是否及时调查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6)获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7)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规范和有效。
(8)是否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
(9)针对内审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制定并实施了有效的持续改进。
5.7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 5.6 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审核组应提出是否继续保持认证证书的意见建议。
5.8 中认国际(ZRIC)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6 再认证程序
6.1 认证证书期满前,若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中认国际(ZRIC)应当实施再认证审核决定是否延续认证证书。
6.2 中认国际(ZRIC)应按 4.2.2 条要求组成审核组。按照 4.2.3 条要求并结合历次监督审核情况,制定再认证计划并交审核组实施。审核组按照要求开展再认证审核。
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 4.2.1 条计算人日数的 70%。
6.3 对再认证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按 4.5 条要求实施纠正和纠正措施并进行验证,验证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前完成。
6.4 中认国际(ZRIC)参照 4.6 条要求作出再认证决定。获证组织继续满足认证要求并履行认证合同义务的,向其换发认证证书。
7 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7.1 批准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7.1.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a) 认证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b) 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相关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评价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c) 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e) 评价证据表明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自评价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
f) 评价中发现的影响不达标的问题点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完成整改,经ZRIC验证有效。
g) 至少近一年来,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国家检查不合格;
h) 认证客户已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7.1.2 批准认证资格的程序
a) ZRIC 向认证客户提供认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使其知悉并理解;
b) 认证客户向ZRIC 正式提交认证申请书和相关附件;
c) ZRIC 根据客户申请信息进行申请评审,并已确认受理认证申请;
d) 满足 6.1.1 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经ZRIC审定,认为认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
e) ZRIC 向认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要求获证方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7.2 拒绝认证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7.2.1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ZRIC 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b) ZRIC 评价组现场评价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
c) 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认证客户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问题及与认证范围内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ZRIC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d) 除以上情况外,ZRIC 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7.2.2 拒绝认证注册的程序
a) 符合 6.2.1 条件之一,经ZRIC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或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满足
批准认证资格条件;
b) ZRIC 向认证客户发出《不予认证注册通知》。
7.3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7.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b) 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c)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d)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内,认证范围内涉及的产品/服务/活动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e)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f)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g) 获证客户能按照ZRIC要求及时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h) 按时接受监督评价,经现场评价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评价组结论为“保持认证 ”;
i) 获证客户履行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7.3.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a) 满足 7.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评价后,经ZRIC派出的评价组长确认和ZRIC审查后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由ZRIC 将证书有效信息上报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ZRIC官网;
b)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客户接受变更的认证要求,并经ZRIC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可保持认证资格。
7.4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7.4.1 扩大认证范围的分类
a) 获证客户名称增加、固定分场所增加、区域或生产单元扩大;
b) 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认证产品或服务类别增加;
7.4.2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 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c)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d)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e) 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7.4.3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 ZRIC 向获证客户提供与扩大认证范围有关信息的公开文件,获证客户知悉并理解;
b) 获证客户向ZRIC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c) 需要时,获证客户与ZRIC补充签署或修订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d) 满足 7.4.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ZRIC评价、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e) ZRIC 向获证客户送交新认证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
7.5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和程序
7.5.1 缩小认证范围的分类
a) 获证客户固定分场所、区域或生产单元缩小;
b) 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认证类别减少;
7.5.2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客户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b) 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认证资格;
c) 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7.5.3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客户向ZRIC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ZRIC提出缩小获证客户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ZRIC 的审定意见和日常监督结果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经认证双方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
b) 需要时,获证客户应与ZRIC修订认证合同;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7.6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程序
7.6.1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和分类
7.6.1.1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
予以更新。
7.6.1.2 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a) 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b) 认证地址变更;
c) 地名、邮编变更;
d) 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e)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7.6.2 变更认证信息的程序
7.6.2.1 认证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的资料
7.6.2.1.1 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 获证客户是企业的,提供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变更核准证明及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性质的获证客户提供允许其设立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c) 对于因改制、企业重组引起的名称变更,获证客户不能获得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时,应提交组织以原名称和现名称名义的更名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原名称注销证明;并需因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接受ZRIC的一次监督评价和审定;
d) 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名称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7.6.2.1.2 认证地址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 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法规要求的有关文件。
7.6.2.1.3 地名、邮编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 当地政府的相关证明;
c) 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获证客户,还应提供按新地址变更后的有关文件。
7.6.2.1.4 企业增加人数,证书编号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获证客户提出企业增加人数时,需提交变更企业人数和证书编号的书面申请。
7.6.2.1.5 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a) 获证客户的书面变更申请;
b) 对有行政许可、资质等要求的认证范围,还应提供相应文件复印件。
7.6.2.2 认证信息变更的办理流程
a) 获证客户根据 6.6.1 要求向ZRIC正式提交满足 6.6.2.1 要求的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
b) 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接受ZRIC的评价;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满足认证信息变更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信息变更;
d) ZRIC 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7.7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7.7.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ZRIC将暂停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
求。
a)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b) 获证客户监督评价期间发生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情况;
c)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不能满足适用的
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未采取措施或措施无效;
d) 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做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获证客户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或再认证评价;
b) 获证客户未履行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
c) 获证客户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d)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a) 获证客户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
--获证客户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获证客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过期失效,重新
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b) 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
--获证客户主动请求暂停。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被媒体曝光、或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证书。
7.7.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 ZRIC 提出对获证客户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
和证据,或由获证客户向ZRIC提出暂停认证资格的申请;
b) 必要时,ZRIC与获证客户沟通,核实证据;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向获证客户颁发《认证证书暂停使用通知书》并公告;
d) 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可标识使用规定》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
7.8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7.8.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认证资格的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
7.8.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a) 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获证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向ZRIC
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认证证书恢复使用申请书》;
b) 需要时,获证客户应提交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c) 经ZRIC 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结论,颁发《认证证书恢复使用通知书》并公告。
7.9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7.9.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获证客户,ZRIC将撤销其认证证书:
--获证客户评价未通过。
--获证客户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a)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获证客户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
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a)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获证客户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
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客户违规造成。
a) 获证客户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国家抽检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影响。
b) 拒绝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获证客户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 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获证客户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a)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ZRIC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
b) 获证客户体制变更后原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
c) 获证客户不再拥有体系覆盖内的产品履约能力;
d) 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 获证客户停业或关闭的。
--获证客户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 2 个月仍未纠正。
a) 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误导消费者,影响面大;
b) 获证客户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获证客户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获证客户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a) 获证客户产品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在短期内无法恢复符合性。
--获证客户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获证客户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a) 获证客户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ZRIC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b) 获证客户长期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c) 经核实获证客户提供虚假信息,且影响了评价、认证决定的有效性的;
d) 获证客户更换认证机构的(未书面告知ZRIC的);
e) 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获证客户主动放弃认证。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证书。
7.9.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经ZRIC核实与审定,确认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撤销认证资格的结论,发放《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并公告,收回认证证书,认证客户不得再使用认证标志。
8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1 认证证书
8.1.1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如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 还应注明经营地址。若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临时场所除外);
(2)获证组织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认证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
证日期:
-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5)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中认国际(ZRIC)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ZRIC除在本机构网站(http://www.zricsz.com)查询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8.1.2 初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通常情况下,获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截止期前至少 3 个月接受再认证评价或已做好接受再认证评价的准备。否则,因获证客户接受再认证评价时间过晚或因不符合的关闭导致ZRIC的认证决定无法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作出时,再认证证书有效期将不足3 年。
8.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客户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获证后按照《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和认证状态声明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客户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类型及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理见《认证标志、认可标识和认证状态声明管理规定》中规定。
获证客户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ZRIC评价管理部门。
9获证客户的信息通报
获证客户应建立向ZRIC通报最新信息的程序,并及时通报其重大投诉、国家监督检查结果、重大事故及获证客户变更的各种信息等。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组织名称,组织法人,隶属关系;
b) 联系人,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手机);
c) 组织地址(包括:注册地址、认证地址、邮编);
d) 体系覆盖人数;
e) 认证范围变化;
f) 组织机构和职能分配;
g) 证书表述的组织认证场所/生产场;
h) 管理体系文件;
i) 产品标准;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获证客户应填写《证书变更申请表》, 并及时反馈给ZRIC。
10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0.1 认证要求变更的条件
a) 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 认证要求变更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完成;
c) 申请认证要求变更的获证客户应提交认证要求变更需求申请,并提交按新的认证要
求进行体系调整的证据;
d) 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已满足新的认证要求,且已正常运行。
10.2 认证要求变更的程序
a) 在认证要求变更转换期结束前,获证客户向ZRIC 提出认证要求变更申请;提出申请
日期宜在转换期截止前至少 90 天;
b) ZRIC 通过对获证客户实施年度监督评价或再认证评价,或应获证客户要求安排的认
证要求变更的专项评价,评审调整后的管理体系对认证要求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c) 经ZRIC 审定,认为获证客户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认证范围,换发
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证书,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11保密
ZRIC 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提前告知认证客户的需公开信息除外)。对认证客户的保密信息如需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认证客户(法律限制除外)。
如有证据表明,ZRIC因认证接触受评价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申诉/投诉、争议及处理
对ZRIC 或评价人员违反国家认证法律、法规、认可机构有关规定、缺乏公正性及对认证的评价结果等有异议时,可以向ZRIC 提出申诉、投诉。中认国际(ZRIC)应接受获证组织申诉并在 30 日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获证组织。
书面通知应当告知获证组织,若认为中认国际(ZRIC)未遵守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直接向所在地评价监管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认可机构投诉。
13费用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ZRIC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管理规则》执行。
14公告
对获得认证、暂停、恢复或撤销的认证客户,在ZRIC 网站(http://www.zricsz.com)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公布。
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
初次审核时间(天) |
监督审核时间(天) |
再认证审核时间(天) |
1-65 |
2 |
1 |
1.5 |
66~175 |
3 |
1 |
2 |
176~425 |
4 |
1.5 |
2.5 |
426~2425 |
5 |
2 |
3.5 |
2426-10700 |
6 |
2.5 |
4 |
>10700 |
7 |
2.5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