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8-15
文件编号: CTS-ZRIC038-2024
版本信息:A版 第2次修改
1 适用范围
1.1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认证活动,保证 EMS 认证活动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适用深圳中认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称ZRIC或本机构)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1.4本规则制定的目标使所有相关方相信环境管理体系满足规定及公正性的要求。
1.4.1认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机构的客户;
(2)获证客户的顾客;
(3)政府部门;
(4)非政府组织;
(5)消费者和其他公众。
1.4.2公正性
1.4.2.1 公正,并被认为公正,是认证机构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认证的必要条件。重要的是所有内部和外 部人员都意识到公正性的必要性。
1.4.2.2 客户支付的认证费用是认证机构的收入来源,也是对公正性的潜在威胁,这一点得到公认。
1.4.2.3 认证机构根据其所获得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决定,且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 影响,对于获得和保持信任是必不可少的。
1.4.2.4 对公正性的威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自身利益: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在认证中,财务方面
的自身利益是一 种对公正性的威胁;
(2)自我评审: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评审自己所做的工作。认证机构对由其进
行管理体系咨 询的客户实施管理体系审核属于此类威胁;
(3)熟识(或信任):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悉或信赖,而不去
寻找审核证据;
(4)胁迫: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察觉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强迫,如威胁用他人取
而代之或向主管告发。
2 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GB/T 24001/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上述标准更新时,使用更新版本。
3 认证实施程序
3.1认证申请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至少包括:
(1)申请认证的范围;
(2)申请组织的相关详细情况,包括其名称、场所的地址、过程和运作的重要方
面、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职能、关系以及任何相关的法律义务;
(3)识别申请组织合规义务等信息;
(4)申请组织寻求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要求;
(5)行政许可或资质证明文件,包括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等(适
用时);
(6)是否接受过与拟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有关的咨询,如果接受过,由谁提供咨
询。
3.2申请评审
3.2.1 ZRIC 对认证申请及补充信息进行评审,以确保:
(1)关于申请组织及其环境管理体系的信息足以建立审核方案;
(2)解决了 ZRIC 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3)ZRIC 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4)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3.2.2 在申请评审后,ZRIC 应接受或拒绝认证申请。当 ZRIC 基于申请评审的结果拒绝认证申请时,应记录拒绝申请的原因并使客户清楚拒绝的原因。
3.2.3 根据上述评审,ZRIC 应确定审核组及进行认证决定需要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
3.3方案策划
3.3.1审核方案
1)ZRIC进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应当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2)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个月。
3)ZRIC 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环境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4)ZRIC 考虑客户已获的或由另一本机构实施的审核,则应获取并保留充足的证据,例如报告和对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文件。所获取的文件应为满足本部分要求提供支持。ZRIC 应根据获取的信息证明对审核方案的任何调整合理性,并予以记录,并对以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实进行跟踪。
5)如果客户采用轮班作业,应在建立审核方案和编制审核计划时考虑在轮班工作中发生的活动。
3.3.2 确定审核时间
3.3.2.1 为确保认证审核的完整有效,应以附录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根据申请组织 EMS 覆盖的活动范围、特性、过程复杂程度、认证要求和员工人数等情况,核算并拟定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
3.3.2.2 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80%。
3.3.2.3 在确定审核时间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相关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2)客户及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复杂程度;
(3)技术和法规环境;
(4)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活动的分包情况;
(5)以前审核的结果;
(6)场所的数量和规模、地理位置以及对多场所的考虑;
(7)与组织的产品、过程或活动相关联的风险;
(8)是否是结合审核、联合审核或一体化审核;
3.3.3 多场所的抽样
当客户管理体系包含在多个地点进行的相同活动时,如果在审核中使用多场所抽样,则应制定抽样方案以确保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公司应针对每个客户将抽样计划的合理性形成文件。
3.3.4 多管理体系标准
ZRIC 在提供依据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进行认证时,审核策划应确保充分的现场审核,以提供对认证的信任。
3.3.5 策划审核
3.3.5.1 审核组
ZRIC 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以及公正性要求来选择和任命审核组(包括审核组长、审核员、观察员、技术专家和向导)。如果仅有一名审核员,该审核员应有能力履行适用于该审核的审核组长职责,审核组应整体上具备确定的审核能力。审核组中的审核人员为经CCAA注册的EMS的正式审核员。
3.3.5.2 审核计划
3.3.5.2.1编制审核计划
本机构应当为每次现场审核制定审核计划(一阶段审核除外)。审核计划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审核目的;
(2)审核准则;
(3)审核范围,包括识别拟审核的组织和职能单元或过程;
(4)拟实施现场审核活动(适用时,包括对临时场所的访问和远程审核活动)的日期
和场所;
(5)预计的现场审核活动持续时间;
(6)审核组成员及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例如观察员或翻译)的角色和职责。
3.3.5.2.2 审核组任务的沟通
ZRIC 应明确说明审核组的任务。认证机构应要求审核组:
(1)检查和验证客户与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结构、方针、过程、程序、记录及相关
文件;
(2)确定上述方面满足与拟认证范围相关的所有要求;
(3)确定客户组织有效地建立、实施并保持了管理体系过程和程序,以便为建立对客户管理体系的 信任提供基础;
(4)告知客户其方针、目标及指标的任何不一致,以使其采取措施。
3.3.5.2.3审核计划的沟通
ZRIC 应提前与客户就审核计划进行沟通,并商定审核日期。
3.3.5.2.4审核组成员信息的通报
ZRIC 应向客户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并在客户请求时使其能够了解每位成员
的背景情况。ZRIC 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客户能够对某一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
反对,并在反对有效时使 认证机构能够重组审核组。
3.4 初次认证审核
3.4.1审核组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的安排完成审核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
3.4.2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应签到,审核组应当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3.4.3审核过程及环节
3.4.3.1第一阶段
3.4.3.1.1策划应确保第一阶段的目的能够实现,应告知客户第一阶段需要实施的任何现场活动。第一阶段不要求有正式的审核计划。
3.4.3.1.2第一阶段的目的为:
(1)审核客户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信息;
(2)评价客户现场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的准备情
况。
(3)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
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4)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的必要信息,包括:
- 客户的场所
- 使用的过程和设备
- 所建立的控制的水平(特别是客户为多场所时)
-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5)审查第二阶段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的细节;
(6)结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
便为策划第二阶段提供关注点;
(7)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
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做好准备。
3.4.3.1.3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是否达到及第二阶段是否准备就绪的书面结论告知客户,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问题。
3.4.3.1.4 ZRIC在确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间隔时间时,应考虑客户解决第一阶段识别的任何需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ZRIC也可能需要调整第二阶段的安排。如果发生任何影响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应考虑是否有必要重复整个或部分第一阶段。审核组应告知客户第一阶段的结果有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
3.4.3.1.5在下列情况,第一阶段审核可以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但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1)申请组织已获本机构颁发的其他有效认证证书,ZRIC已对申请组织管理体系有充分了解。
(2)ZRIC 有充足的理由证明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技术特征明显、过程简单,通过对其提交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3)申请组织获得了其他经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查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除以上情况之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现场进行。
3.4.3.2第二阶段
3.4.3.2.1第二阶段的目的是评价客户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第二阶段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并至少覆盖以下方面:
(1)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客户环境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4)客户过程的运作控制;
(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客户方针的管理职责。
3.4.3.2.2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向本机构报告,经本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3.4.3.2.3 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
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4.3.3 召开首次会议
审核组在正式审核前,应与客户的管理层(适用时,还包括拟审核职能或过程的负责人员)召开正式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通常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目的是简要解释将如何进行审核活动。详略程度可与客户对审核过程的熟悉程度相一致,并应考虑下列方面:
(1)介绍参会人员,包括简要介绍其角色;
(2)确认认证范围;
(3)确认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的类型、范围、目的和准则)及其任何变化,以及与客户的其他相关安排,例如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审核期间审核组与客户管理层的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4)确认审核组与客户之间的正式沟通渠道;
(5)确认审核组可获得所需的资源和设施;
(6)确认与保密有关的事宜;
(7)确认适用于审核组的相关的工作安全、应急和安保程序;
(8)确认可得到向导和观察员及其角色和身份;
(9)报告的方法,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10)说明可能提前终止审核的条件;
(11)确认审核组长和审核组代表ZRIC对审核负责,并应控制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活动和审核路径)的执行;
(12)适用时,确认以往评审或审核的发现的状态;
(13)基于抽样实施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14)确认审核中使用的语言;
(15)确认在审核中将告知客户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点;
(16)让客户提问的机会。
3.4.3.4审核中的沟通
3.4.3.4.1 在审核中,审核组应定期评估审核的进程,并沟通信息。审核组长应在需要时在审核组成员之间重新分配工作,并定期将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告知客户。
3.4.3.4.2 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或显示存在紧急和重大的风险(例如安全风险)时,审核组长应向客户(如果可能还应向ZRIC)报告这一情况,以确定适当的行动。该行动可以包括重新确认或修改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或审核范围,或者终止审核。审核组长应向本机构报告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3.4.3.4.3 如果在现场审核活动的进行中发现需要改变审核范围,审核组长应与客户审查该需要,并报告ZRIC。
3.4.3.5 获取和验证信息
3.4.3.5.1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之间的接口有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
3.4.3.5.2 信息获取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
(1)面谈;
(2)对过程和活动进行观察;
(3)审查文件和记录。
3.4.3.6 确定和记录审核发现
3.4.3.6.1 应确定审核发现( 概述符合性并详细描述不符合),并予以分级和报告,以能够为认证决定或保持认证提供充分的信息。
3.4.3.6.2 可以识别和记录改进机会,除非某一管理体系认证方案的要求禁止这样做。 但是属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不应作为改进机会予以记录。
3.4.3.6.3 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应对照具体要求予以记录,包含对不符合的清晰陈述(详细标识不符合所基于的客观证据)。应与客户讨论不符合,以确保证据准确且不符合得到理解。但是,审核员应避免提示不符合的原因或解决方法。
3.4.3.6.4审核组长应尝试解决审核组与客户之间关于审核证据或审核发现的任何分歧意见,未解决的分歧点应予以记录。
3.4.3.7准备审核结论
在末次会议前,由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应:
(1)对照审核目的和审核准则,审查审核发现和审核中获得的任何其他适用的信息,并对不符合分级;
(2)考虑审核过程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应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就任何必要的跟踪活动达成一致;
(4)确认审核方案的适宜性,或识别任何为将来的审核所需要的修改(例如认证范围、审核时间或日期、监督频次、审核组能力)。
3.4.3.8 召开末次会议
3.4.3.8.1 应与客户的管理层(适用时,还包括所审核的职能或过程的负责人员)召开正式的末次会议,并记录参加人员。末次会议通常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目的是提出审核结论,包括关于认证的推荐性意见。不符合应以使其被理解的方式提出,并应就回应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注: “被理解 ”不一定意味着客户已经接受了不符合。
3.4.3.8.2 末次会议还应包括下列内容,其详略程度应与客户对审核过程的熟悉程度一致:
(1)向客户说明所获取的审核证据基于对信息的抽样,因而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进行报告的方法和时间表,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3) ZRIC 处理不符合(包括与客户认证状态有关的任何结果)的过程;
(4)客户为审核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提出计划的时间表;
(5) ZRIC 在审核后的活动;
(6)说明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
3.4.3.8.3 客户应有机会提出问题。审核组与客户之间关于审核发现或结论的任何分歧意见应得到讨论并尽可能获得解决。任何未解决的分歧意见应予以记录并提交本机构。
3.5审核报告
3.5.1 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向客户提供书面报告。审核组可以识别改进机会,但不应提出具体解决办法的建议。ZRIC享有对审核报告的所有权。
3.5.2审核组长应确保审核报告的编制,并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审核报告应提供对审核的准确、简明和清晰的记录,以便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并应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1)注明本机构;
(2)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及客户的代表;
(3)审核的类型(例如初次、监督、再认证或特殊审核);
(4)审核准则;
(5)审核目的;
(6)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或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7)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8)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9)注明审核组长、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0)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11)与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对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
(12)如有时,在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客户管理体系的重要变更;
(13)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4)适用时,是否为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
(15)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6)审核组的推荐意见;
(17)适用时,接受审核的客户对认证文件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着有效的控制;
(18)适用时,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
3.5.3 审核报告还应包含:
(1)关于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性与有效性的声明以及对下列方面相关证据的总结:
− 环境管理体系满足适用要求和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
−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
(2)对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3)确认是否达到审核目的。
3.5.4 ZRIC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
3.5.5 ZRIC 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3.5.6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本机构ZRIC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3.6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3.6.1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应要求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
3.6.2审核组应审查客户提交的纠正、所确定的原因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审核组应验证所采取的任何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所取得的为不符合的解决提供支持的证据应予以记录。应将审查和验证的结果告知客户。如果为了验证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将需要补充一次全面的或有限的审核,或者需要文件化的证据(需要在未来的审核中确认),则ZRIC应告知客户。
3.7复核和认证决定
3.7.1 ZRIC应当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复核,对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应当为本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
3.7.2 ZRIC 在作出认证决定前应确认如下情形:
(1)审核报告符合本规则第3.5条要求,审核组提供的审核报告及其他信息能够满足作出认证决定所需要的信息。
(2)反映以下问题的不符合项,审核组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3)审核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3.7.3在满足3.7.2条要求的基础上,ZRIC 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证明申请组织满足下列要求的,评定该申请组织符合认证要求,向其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2)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申请组织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3.7.4申请组织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评定该申请组织不符合认证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24001/ISO 14001标准的要求。
(2)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环境问题或有其他与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8 监督审核
3.8.1 ZRIC对环境管理体系监督活动进行设计,以便定期对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视,并应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环境管理体系变更情况。
3.8.2 监督活动应包括对获证客户环境管理体系满足认证标准规定要求情况的现场审核。监督活动还可以包括:
(1)ZRIC就认证的有关方面询问获证客户;
(2)审查获证客户对其运作的说明(如宣传材料、网页);
(3)要求获证客户提供文件化信息(纸质或电子介质);
(4)其他监视获证客户绩效的方法。
3.8.3 监督审核是现场审核,但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的审核,并应与其他监督活动一起策划,以使公司能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持续满足要求保持信任。相关管理体系标准的每次监督审核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3)投诉的处理;
(4)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各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5)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6)持续的运作控制;
(7)任何变更;
(8)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3.9 再认证
3.9.1 再认证审核的策划
3.9.1.1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确认环境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与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ZRIC策划并实施再认证审核,以评价获证客户是否持续满足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上述策划和实施应及时进行,以便认证能在到期前及时更新。
3.9.1.2 再认证活动应考虑管理体系在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绩效,包括调阅以前的监督审核报告。
3.9.1.3 当管理体系、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
3.9.2 再认证审核
3.9.2.1 再认证审核应包括针对下列方面的现场审核:
(1)结合内部和外部变更来看的整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经证实的对保持管理体系有效性并改进管理体系,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3)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3.9.2.2 对于严重不符合,公司应规定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的时限。这些措施应在认证到期前得到实施和验证。
3.9.2.3 如果在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前成功完成了再认证活动,新认证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新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3.9.2.4 如果在认证终止日期前,公司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公司应告知客户并解释后果。
3.9.2.5 在认证到期后,如果 ZRIC 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4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4.1 认证证书
4.1.1 ZRIC在每次认证决定后向获证客户提供认证证书。
4.1.2 认证证书应标明:
(1)每个获证客户的名称和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
(2)授予、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不应早于相关认证决定的日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
− 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 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3)认证有效期或与认证周期一致的应进行再认证的日期;
(4)唯一的识别代码(如证书编号);
(5)审核获证客户时使用的 EMS 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发布状态的标示(例如修订时间或编号);
(6)与活动、产品和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
(7)ZRIC 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可以使用其它标志(如认可标识),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8)认证用标准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
(9)在颁发经过修改的认证证书时,区分新证书与任何已作废证书的方法。
4.1.3 认证证书的使用要求
(1)认证证书并不是 ZRIC 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确实满足规定要求的担保,也不是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已经由 ZRIC 进行评定证实其适宜性的声明。认证证书并不意味着产品合格,亦不能免除获证组织对其产品/服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2)获证组织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3)当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 ZRIC 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当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ZRIC 将通过审核程序重新颁发或重新签发认证证书附件,并及时公布。
(4)获证组织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
(5)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
(6)获证组织被撤销(含注销)认证证书后,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获证组织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2 认证标志要求
4.2.1 ZRIC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4.2.1.1 ZRIC在获得CNAS 认可后,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在 CNAS 认可范围内,ZRIC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与认可注册号。
4.2.1.2 ZRIC在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上。
4.2.1.3 ZRIC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4.2.2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IAF-MLA/CNAS 标识的使用应符合4.2.1条款中有关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4.2.2.1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可用于报告、证书、公开出版物、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网页宣传等,可采用印刷和电子图文等方式使用。
4.2.2.2 IAF-MLA/CNAS 标识与ZRIC名称和/或ZRIC徽标应在同一页面上,并且大小相近。
4.2.3 获取ZRIC认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引用和使用
4.2.3.1 ZRIC 拥有ZRIC认证标识的所有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ZRIC 认证标识或声明认证状态。
4.2.3.2获证组织可以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获证组织标志。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加施在产品上,只有在同时注明“本组织或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将获证组织标志标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但应当保证此包装不会到达最终用户手中。
4.2.3.3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不可使公众误认为 ZRIC 对获证组织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
4.2.3.4获证组织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4.2.3.5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只能使用与 ZRIC 所提供色调一致、排列方式一致的标志。
4.2.3.6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2.3.7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销(含注销)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4.2.3.8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4.2.3.9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本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5 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5.1保持认证资格
5.1.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 EMS 持续符合要求;
(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组织 EMS 覆盖区域的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7)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8)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9)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10)按时接受监督审核;
(11)获证组织能按照 ZRIC 要求向 ZRIC 通报环境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12)获证组织履行与 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5.1.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1)满足 5.1.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 ZRIC 审核组长确认后,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 ZRIC 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5.2扩大认证范围
5.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2)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3)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
(5)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6)获证组织按照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5.2.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1)获证组织向 ZRIC 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2)满足 5.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 ZRIC 审核,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5.3缩小认证范围
5.3.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附加要求;
(2)获证组织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认证资格。
5.3.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1)获证组织向 ZRIC 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 ZRIC 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 ZRIC 的认证决定意见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此时应取得获证组织的同意;
(2)经 ZRIC 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3)需要时,获证组织与 ZRIC 修订认证合同。
5.4暂停认证资格
5.4.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
(2)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的;
(3)获证组织在监督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措施无效的;
(4)获证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5)获证组织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
(6)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7)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尚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的;
(8)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地处理的;
(9)获证组织未履行与 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
(10)获证组织与 ZRIC 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的情况;
(11)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5.4.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ZRIC 客户服务部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2)必要时,ZRIC 审核管理部门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
(3)经 ZRIC 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最长暂停期限为六个月。
5.5恢复认证资格
5.5.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标志。
5.5.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向 ZRIC 客户服务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申请,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2)经 ZRIC 审定,确认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5.6撤销认证资格
5.6.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并在短期内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
(2)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 EMS 发生重大变更,未向 ZRIC 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的;
(3)获证组织体制变更后原 EMS 已不再适宜的;
(4)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5)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
(6)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7)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8)获证组织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或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9)获证组织因换发新政而撤销旧证书的;
(10)获证组织转让认证证书的;
(11)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资格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资格的;
(12)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撤销认证资格的;
(13)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5.6.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1)经 ZRIC 核实与审定,确认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撤销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2)ZRIC 收回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7注销认证资格
5.7.1注消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
(3)因换发新证书而注销旧证书;
(4)其他原因需要注销认证证书。
5.7.2 ZRIC客户服务人员及时汇总注销信息,传递给证书管理岗位,证书管理岗位按5.7.1条办理,并收回原证书和认证标志。
附录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EMS 1—有效员工人数、复杂程度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阶段+第2阶段(天)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1阶段+第2阶段(天) |
||||||
|
高 |
中 |
低 |
有限 |
|
高 |
中 |
低 |
有限 |
1-5 |
3 |
2.5 |
2.5 |
2.5 |
626-875 |
17 |
13 |
10 |
6.5 |
6-10 |
3.5 |
3 |
3 |
3 |
876-1175 |
19 |
15 |
11 |
7 |
11-15 |
4.5 |
3.5 |
3 |
3 |
1176-1550 |
20 |
16 |
12 |
7.5 |
16-25 |
5.5 |
4.5 |
3.5 |
3 |
1551-2025 |
21 |
17 |
12 |
8 |
26-45 |
7 |
5.5 |
4 |
3 |
2026-2675 |
23 |
18 |
13 |
8.5 |
46-65 |
8 |
6 |
4.5 |
3.5 |
2676-3450 |
25 |
19 |
14 |
9 |
66-85 |
9 |
7 |
5 |
3.5 |
3451-4350 |
27 |
20 |
15 |
10 |
86-125 |
11 |
8 |
5.5 |
4 |
4351-5450 |
28 |
21 |
16 |
11 |
126-175 |
12 |
9 |
6 |
4.5 |
5451-6800 |
30 |
23 |
17 |
12 |
176-275 |
13 |
10 |
7 |
5 |
6801-8500 |
32 |
25 |
19 |
13 |
276-425 |
15 |
11 |
8 |
5.5 |
8501-10700 |
34 |
27 |
20 |
14 |
426-625 |
16 |
12 |
9 |
6 |
>107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注1:审核时间按高、中和低有限的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分别显示。
注2:表EMS1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的,而不是阶梯式变化。
注3:公司按上表的递进规律,确定人数超过10700人时的审核时间。
注4:监督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时间的1/3,再认证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时间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