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10-27
文件编号:ZRIC-CS-05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深圳中认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RIC或本机构)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要求》(GB/T 19001/ISO 900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430),建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是对ZRIC从事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ZRIC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1.3本规则制定的目标使所有相关方相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规定及公正性的要求。
1.3.1认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机构的客户;
(2)获证客户的顾客;
(3)政府部门;
(4)非政府组织;
(5)消费者和其他公众。
1.3.2公正性
1.3.2.1 公正,并被认为公正,是认证机构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认证的必要条件。重要的是所有内部和外 部人员都意识到公正性的必要性。
1.3.2.2 客户支付的认证费用是认证机构的收入来源,也是对公正性的潜在威胁,这一点得到公认。
1.3.2.3 认证机构根据其所获得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决定,且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 影响,对于获得和保持信任是必不可少的。
1.3.2.4 对公正性的威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自身利益: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在认证中,财务方面
的自身利益是一 种对公正性的威胁;
(2)自我评审: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评审自己所做的工作。认证机构对由其进
行管理体系咨 询的客户实施管理体系审核属于此类威胁;
(3)熟识(或信任):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悉或信赖,而不去
寻找审核证据;
(4)胁迫: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察觉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强迫,如威胁用他人取
而代之或向主管告发。
1.3 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工程建设施工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项认证规则后,本规则自动废止。
2 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有效版本)适用。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50430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认证实施程序
3.1 认证申请
3.1.1 ZRIC应向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认证业务的范围,以及获得认可的情况;
(2)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
(3)认证证书样式;
(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程序;
(5)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
3.1.2 ZRIC应当要求申请组织提交以下资料:
(1)认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认证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范围及活动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并附与申请认证范围相对应的施工临时场所一览表。若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的信息(管理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制度等)。
3.2 申请评审
3.2.1 ZRIC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初步确认: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
3.2.2 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3.2.3 对符合要求的,ZRIC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ZRIC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3.2.4 ZRIC对申请方的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持记录,以证明ZRIC能够对拟实施认证的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 明确申请的认证范围;
2) 界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范围;
3) 确定实施审核所需的能力;
4) 考虑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场所及活动的复杂性,确定完成审核需要的审核时间;
3.2.5 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ZRIC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ZRIC通报:
①商业伙伴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变更等。
④出现影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ZRIC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3.3 方案策划
3.3.1 ZRIC基于风险的方法进行审核方案策划,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3.3.2 ZRIC根据申请方的在建项目清单及具体特点策划审核方案。审核方案应确定对申请方的多场所及临时场所的抽样计划。
3.3.3 ZRIC根据附表A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并考虑有关的变化,初步确定审核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少审核时间,但减少的时间不得超过附录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整个审核时间中,现场审核时间不应少于80%。
3.3.4 ZRIC应当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在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3.3.5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决定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第一次与第二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个月。
3.3.6 ZRIC任命一个合格的审核组,在确定的审核范围内,对申请方(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可信任的审核,确定对审核组的选择条件。当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选派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拟派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以确保审核组具备与拟执行的审核任务相适宜的能力。
1)审核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专业审核员;
2)需要时,聘用技术专家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应低于规定的专业能力要求。
3.4 认证审核
3.4.1 审核计划
3.4.1.1 审核组应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过程、审核涉及的部门和场所、审核时间、审核组成员(其中:审核员应标明注册证书号;技术专家应标明技术职称或职务,如果在职应注明其服务的单位)。
3.4.1.2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申请认证的范围涉及到的各个场所现场进行。如果认证组织包含在多个场所进行相同或相近的活动,且这些场所都处于该申请组织授权和控制下,ZRIC可以在审核中对这些场所进行抽样,但应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以确保对各场所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正确审核。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组织及其施工活动的特点,审核组可采用适当的程序在初次审核及后续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中对施工活动或场所实施抽样。
审核组应有每次多场所抽样的记录,并记录其抽样的合理性。同时考虑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性、季节性等特点,以及市场因素等,当建设施工领域组织不能完全提供认证范围内的全部在建施工活动时,审核组在确定抽样方案时应至少满足以下原则:
1)初次认证审核
通常情况下,初次认证审核活动应完整覆盖组织拟申请的认证范围,如果组织的认证活动不能满足拟认证的范围,审核组应与组织协商并提前告知组织的哪些活动将不被纳入认证范围。
2)监督审核
在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审核的范围总和应完整覆盖组织的所有认证范围。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组织业务活动状况,调整监督审核方案;在特殊情况下(如:组织无全部认证范围的施工现场)并有合适的理由时,可考虑将原策划的审核推迟至3个月以内进行。
3)再认证审核
通常情况下再认证审核应完整覆盖组织的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业务活动,否则,应制定相应的替代措施及后续拟采取的措施,包括调整后续的审核周期、审核重点和审核所需资源,或缩小相应的认证范围。
3.4.1.3 为使现场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审核范围内正常运行时进行。
3.4.1.4 在审核活动开始前,审核组应将书面审核计划交申请组织确认。遇特殊情况临时变更计划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受审核的申请组织,并协商一致。
3.4.2 实施审核
3.4.2.1 审核组应当按计划完成审核计划的全部工作。除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外,审核过程中不得更换审核计划确定的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实习审核员除外)。
3.4.2.2 审核组应当会同申请组织按照程序顺序召开首、末次会议。审核组应当提供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参会人员应签到。
3.4.2.3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二阶段实施审核。
3.4.2.3.1 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结合现场情况,确认申请组织实际情况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描述的一致性,特别是体系文件中描述的审核范围等是否与申请组织的实际情况相一致。
(2)结合现场情况,审核申请组织有关人员理解和实施《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情况,评价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确认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已有效运行并且超过 3 个月。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现场实际、相关体系运行尚未超过3个月或者无法证明超过3个月的,应当及时终止审核。
(3)确认申请组织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和规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
(4)结合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活动的特点识别对工程建设施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并结合其他因素,科学确定重要审核点。
(5)与申请组织讨论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安排。
3.4.2.3.2 审核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情况形成书面文件告知申请组织。对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项的重要关键点,要及时提醒申请组织特别关注。
3.4.2.3.3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组织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3.4.2.4 第二阶段审核应当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重点是审核申请组织符合标准要求和有效运行情况,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重要审核点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为实现总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
(3)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过程和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情况。
(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
(5)申请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有效。
3.4.2.5 发生以下情况时,审核组应终止审核,并向ZRIC报告。
(1)申请组织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发现申请组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3.4.2.6 初次认证的审核结论
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4.3 召开首次会议
审核组在正式审核前,应与客户的管理层(适用时,还包括拟审核职能或过程的负责人员)召开正式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通常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目的是简要解释将如何进行审核活动。详略程度可与客户对审核过程的熟悉程度相一致,并应考虑下列方面:
(1)介绍参会人员,包括简要介绍其角色;
(2)确认认证范围;
(3)确认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的类型、范围、目的和准则)及其任何变化,以及与客户的其他相关安排,例如末次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审核期间审核组与客户管理层的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4)确认审核组与客户之间的正式沟通渠道;
(5)确认审核组可获得所需的资源和设施;
(6)确认与保密有关的事宜;
(7)确认适用于审核组的相关的工作安全、应急和安保程序;
(8)确认可得到向导和观察员及其角色和身份;
(9)报告的方法,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10)说明可能提前终止审核的条件;
(11)确认审核组长和审核组代表ZRIC对审核负责,并应控制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活动和审核路径)的执行;
(12)适用时,确认以往评审或审核的发现的状态;
(13)基于抽样实施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14)确认审核中使用的语言;
(15)确认在审核中将告知客户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点;
(16)让客户提问的机会。
3.4.4审核中的沟通
3.4.4.1 在审核中,审核组应定期评估审核的进程,并沟通信息。审核组长应在需要时在审核组成员之间重新分配工作,并定期将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告知客户。
3.4.4.2 当可获得的审核证据显示审核目的无法实现,或显示存在紧急和重大的风险(例如安全风险)时,审核组长应向客户(如果可能还应向ZRIC)报告这一情况,以确定适当的行动。该行动可以包括重新确认或修改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或审核范围,或者终止审核。审核组长应向本机构报告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3.4.4.3 如果在现场审核活动的进行中发现需要改变审核范围,审核组长应与客户审查该需要,并报告ZRIC。
3.4.5 获取和验证信息
3.4.5.1 在审核中应通过适当的抽样来获取与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相关的信息(包括与职能、活动和过程之间的接口有关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验证,使之成为审核证据。
3.4.5.2 信息获取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
(1)面谈;
(2)对过程和活动进行观察;
(3)审查文件和记录。
3.4.6 确定和记录审核发现
3.4.6.1 应确定审核发现( 概述符合性并详细描述不符合),并予以分级和报告,以能够为认证决定或保持认证提供充分的信息。
3.4.6.2 可以识别和记录改进机会,除非某一管理体系认证方案的要求禁止这样做。 但是属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不应作为改进机会予以记录。
3.4.6.3 关于不符合的审核发现应对照具体要求予以记录,包含对不符合的清晰陈述(详细标识不符合所基于的客观证据)。应与客户讨论不符合,以确保证据准确且不符合得到理解。但是,审核员应避免提示不符合的原因或解决方法。
3.4.6.4审核组长应尝试解决审核组与客户之间关于审核证据或审核发现的任何分歧意见,未解决的分歧点应予以记录。
3.4.7准备审核结论
在末次会议前,由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组应:
(1)对照审核目的和审核准则,审查审核发现和审核中获得的任何其他适用的信息,并对不符合分级;
(2)考虑审核过程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应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就任何必要的跟踪活动达成一致;
(4)确认审核方案的适宜性,或识别任何为将来的审核所需要的修改(例如认证范围、审核时间或日期、监督频次、审核组能力)。
3.4.8 召开末次会议
3.4.8.1 应与客户的管理层(适用时,还包括所审核的职能或过程的负责人员)召开正式的末次会议,并记录参加人员。末次会议通常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目的是提出审核结论,包括关于认证的推荐性意见。不符合应以使其被理解的方式提出,并应就回应的时间表达成一致。
注: “被理解 ”不一定意味着客户已经接受了不符合。
3.4.8.2 末次会议还应包括下列内容,其详略程度应与客户对审核过程的熟悉程度一致:
(1)向客户说明所获取的审核证据基于对信息的抽样,因而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进行报告的方法和时间表,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3) ZRIC 处理不符合(包括与客户认证状态有关的任何结果)的过程;
(4)客户为审核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提出计划的时间表;
(5) ZRIC 在审核后的活动;
(6)说明投诉和申诉处理过程。
3.4.8.3 客户应有机会提出问题。审核组与客户之间关于审核发现或结论的任何分歧意见应得到讨论并尽可能获得解决。任何未解决的分歧意见应予以记录并提交本机构。
3.5 审核报告
3.5.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与专业人员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2)审核的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
(3)审核的类型、准则和目的。
(4)审核组组长、审核组成员及其个人注册信息。
(5)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6)叙述从 3.4.2 条列明的程序及各项要求的审核工作情况,
其中:对 3.4.2.4 条的各项审核要求应逐项就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进行详细描述;对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应同时叙述审核方法。
(7)识别出的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表述,应基于客观证据和审核依据,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易于被申请组织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8)审核组对是否通过认证的意见建议。
3.5.2 ZRIC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证据,包括文字或照片摄像等音像资料。
3.5.3 ZRIC应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3.5.4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ZRIC应将此报告及终止审核的原因提交给申请组织,并保留签收或提交的证据。
3.6 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验证
3.6.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ZRIC应要求申请组织分析原因,并要求申请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3.6.2 ZRIC应对申请组织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3.7 复核和认证决定
本机构指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且未参与审核的一个或一组人员,对审核档案进行复核,并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
3.7.1 总则
3.7.1.1 本机构应确保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暂停或恢复认证、撤销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的人员或委员会不是实施审核的人员。被指定进行认证决定的人员应具有适宜能力。
3.7.1.2 经评定,ZRIC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受审核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做出授予认证的决定:
(1)具备应有的法定资格、资质;
(2)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生重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3)对于严重不符合项,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项,已评审、接受了受审核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总体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3.7.1.3 授予组织的认证范围应当基于组织的法律地位文件及审核范围,不得大于其营业执照范围和行政许可范围以及审核范围。
3.7.1.4 监督审核无需独立的认证决定,本机构可以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组织的认证,除非需要暂停、撤销和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况。
3.7.1.5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当在证书到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3.7.1.6 本机构应记录每项认证决定,包括从审核组或其他来源获得的任何补充信息或澄清。
3.7.2 作出决定前的行动
本机构在做出授予或拒绝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的决定前,应有过程对下列方面进行有效的审查:
a) 审核组提供的信息足以确定认证要求的满足情况和认证范围;
b) 对于所有严重不符合,本机构已审查、接受和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
c) 对于所有轻微不符合,本机构已审查和接受了客户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计划。
3.8 监督审核
3.8.1 监督审核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须对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作为最低要求,在初次认证决定后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第一次与第二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组织商定提前安排监督审核:
a) 获证组织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或发生影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绩效的重大事故时;
b)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c) 获证组织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影响出现严重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d)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3.8.2 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是现场审核,但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的审核,并应与其他监督活动一起策划,以使认证机构能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持续满足要求保持信任。相关管理体系标准的每次监督审核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a)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 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措施;
c) 投诉的处理;
d) 质量管理体系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有效性;
e) 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f) 持续的运作控制;
g) 绩效;
h) 任何情况的变更(如机构、职责、文件、区域、活动、产品、服务等)以及变更对体系运行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影响 ;
i) 证书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获证组织应保存全部投诉记录,需要时提供本机构。
ZRIC根据以上信息对获证组织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3.8.3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不少于初次认证计算审核时间人日数的1/3。
3.8.4 监督审核的审核组,应符合3.3.6条的要求。
3.8.5 监督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且应安排在认证范围覆盖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时进行,由于市场、季节性等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需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3.8.6 在监督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分析原因,规定时限要求获证组织完成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供纠正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证据。
3.8.7 监督审核的审核报告,应按3.8.2条列明的审核要求逐项描述或引用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
3.8.8 认证机构根据监督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作出继续保持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3.9 再认证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组织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3.9.1 再认证审核的策划
3.9.1.1 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确认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以及与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认证机构应策划并实施再认证审核,以评价获证客户是否持续满足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上述策划和实施应及时进行,以便认证能在到期前及时更新。
3.9.1.2 再认证活动应考虑管理体系在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绩效,包括调阅以前的监督审核报告。
3.9.1.3 当管理体系、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
此类变更可能在认证周期中的任何时间发生,认证机构可能需要实施特殊审核,该特殊审核可能需要或不需要两阶段审核。
3.9.2 再认证审核
3.9.2.1 再认证审核应包括针对下列方面的现场审核:
a) 结合内部和外部变更来看的整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b) 经证实的对保持管理体系有效性并改进管理体系,以提高整体绩效的承诺;
c) 管理体系在实现获证客户目标和管理体系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3.9.2.2 对于严重不符合,认证机构应规定实施纠正与纠正措施的时限。这些措施应在认证到期前得到实施和验证。
3.9.2.3 如果在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前成功完成了再认证活动,新认证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新证书上的颁证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3.9.2.4 如果在认证终止日期前,认证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并解释后果。
3.9.2.5 在认证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 6 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3.9.2.6再认证至少应确保:
a) 整个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包括内部和外部情况变更后其体系整体上的有效性) ,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b) 经证实的管理体系的改进;
c) 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d) 再认证不符合关闭应在原证书有效期前完成。
在对获证组织日常监督中,发现获证组织的出现严重影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运作和活动、产品和服务有重大变更时,或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组织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
4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4.1 认证证书
4.1.1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认证证书标注的认证依据标准应为:GB/T19001/ISO 9001 和 GB/T 50430。
4.1.2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可向已取得 GB/T 19001 和 GB/T 50430 认证的获证组织单独颁发 ISO 9001 认证证书,但该证书不能在中国境内使用和展示。
4.1.3认证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证书编号;
(2)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认证覆盖的活动或服务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4)认证依据;
(5)证书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本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查询方式。ZRIC除在本机构网站(http://www.zricsz.com)查询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cx.cnca.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4.1.4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4.1.5本机构按照认监委相关信息通报制度上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并根据社会相关方的请求向其提供证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1.6 认证证书的使用要求
(1)认证证书并不是 ZRIC 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确实满足规定要求的担保,也不是对获证组织的产品/服务已经由 ZRIC 进行评定证实其适宜性的声明。认证证书并不意味着产品合格,亦不能免除获证组织对其产品/服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2)获证组织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3)当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 ZRIC 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当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ZRIC 将通过审核程序重新颁发或重新签发认证证书附件,并及时公布。
(4)获证组织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
(5)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
(6)获证组织被撤销(含注销)认证证书后,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获证组织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2 认证标志
4.2.1 ZRIC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4.2.1.1 ZRIC在获得CNAS 认可后,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在 CNAS 认可范围内,ZRIC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与认可注册号。
4.2.1.2 ZRIC在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徽标在同一个页面上。
4.2.1.3 ZRIC不得允许获得认证的组织将CNAS 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
4.2.2 获取ZRIC认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引用和使用
4.2.2.1 ZRIC 认证标志是 ZRIC 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备案的认证标志,是 ZRIC 专有的认证标志。
4.2.2.2 认证标志使用要求
(1) ZRIC 拥有 ZRIC 认证标识的所有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ZRIC 认证标识或声明认证状态。
(2)获证组织可以在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获证组织标志。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办公场所展示、销售场所展示和出版物上使用,但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加施在产品上,同时注明“本组织或企业通过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不可使公众误认为 ZRIC 对获证组织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认证。
(4)获证组织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5)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只能使用与 ZRIC 所提供色调一致、排列方式一致的标志。
(6)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7)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含注销)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4.2.2.3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获证组织应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 ZRIC 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5 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5.1 认证资格的保持
5.1.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b) 获证组织的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要求;
c) 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d) 获证组织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覆盖区域的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e) 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f) 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g) 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h) 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i) 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j) 按时接受监督审核;
k) 获证组织能按照 ZRIC 要求向 ZRIC 通报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l) 获证组织履行与 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5.1.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a) 满足 5.1.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 ZRIC 审核组长确认后,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
b)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 ZRIC 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5.2 扩大认证范围
5.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组织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b)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c) 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d) 获证组织的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
e) 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f) 获证组织按照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5.2.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向 ZRIC 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b) 满足 5.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 ZRIC 审核,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5.3 缩小认证范围
5.3.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a) 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附加要求;
b) 获证组织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认证资格。
5.3.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向 ZRIC 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 ZRIC 审核组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 ZRIC 的认证决定意见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此时应取得获证组织的同意;
b) 经 ZRIC 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c) 需要时,获证组织与 ZRIC 修订认证合同。
5.4 认证资格暂停
5.4.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
b) 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的;
c) 获证组织在监督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措施无效的;
d) 获证组织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e) 获证组织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
f) 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g) 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尚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的;
h) 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地处理的;
i) 获证组织未履行与 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
j) 获证组织与 ZRIC 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的情况;
k) 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5.4.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a) ZRIC 客户服务部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b) 必要时,ZRIC 审核管理部门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
c) 经 ZRIC 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最长暂停期限为六个月。
5.5 认证资格恢复
5.5.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标志。
5.5.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a) 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向 ZRIC 客户服务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申请,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b) 经 ZRIC 审定,确认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5.6 认证资格撤销
5.6.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a) 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并在短期内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
b) 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向 ZRIC 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的;
c) 获证组织体制变更后原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已不再适宜的;
d) 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e) 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
f) 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g) 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h) 获证组织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或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i) 获证组织因换发新政而撤销旧证书的;
j) 获证组织转让认证证书的;
k) 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资格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资格的;
l) 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撤销认证资格的;
m) 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5.6.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a) 经 ZRIC 核实与审定,确认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撤销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b) ZRIC 收回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7 认证资格注销
5.7.1注消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
(3)因换发新证书而注销旧证书;
(4)其他原因需要注销认证证书。
5.7.2 ZRIC客户服务人员及时汇总注销信息,传递给证书管理岗位,证书管理岗位按5.7.1条办理,并收回原证书和认证标志。
附录A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人·天) |
有效人数 |
审核时间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人·天) |
|
1-5 |
1.5 |
626-875 |
12 |
|
6-10 |
2 |
876-1175 |
13 |
|
11-15 |
2.5 |
1176-1550 |
14 |
|
16-25 |
3 |
1551-2025 |
15 |
|
26-45 |
4 |
2026-2675 |
16 |
|
46-65 |
5 |
2676-3450 |
17 |
|
66-85 |
6 |
3451-4350 |
18 |
|
86-125 |
7 |
4351-5450 |
19 |
|
126-175 |
8 |
5451-6800 |
20 |
|
176-275 |
9 |
6801-8500 |
21 |
|
276-425 |
10 |
8501-10700 |
22 |
|
426-625 |
11 |
>1070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注 1 : 表中的人数宜视为连续变化的,而不是阶梯式变化的。
注 2 : 公司按上表的递进规律,确定人数超过10700人时的审核时间。
注3:监督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时间的1/3,再认证审核时间为初次审核时间的2/3。
附录B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业务范围分类表
|
技术领域名称 |
对应于 CNAS-SC15分类 |
对应业务范围内容 |
对应的建筑资质 |
|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
28.02.00* |
住宅及非住宅建筑的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钢结构工程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
|
28.09.01 |
屋顶工程 |
|
|
|
28.06.01 |
拆除 |
|
|
|
28.06.02 |
场地准备 |
|
|
|
28.07.01 |
电气安装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 |
|
|
28.07.02 |
管道、供暖和空调系统的安装 |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
|
|
28.07.03.02 |
机电工程建设 |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
28.08.01 |
抹灰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
|
|
28.08.02 |
木工安装 |
||
|
28.08.03 |
地面和墙壁覆盖 |
||
|
28.08.04 |
涂装和玻璃安装 |
||
|
28.08.05 |
其他建筑装修和装饰 |
||
|
道路、铁路及市政公用工程建设 |
28.03.01* |
公路工程建设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
|
28.03.02* |
铁路和地下铁路的建设
|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
|
|
28.03.03 |
桥梁和隧道的建设 |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
|
|
28.04.01 |
市政公用工程建设 |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园林景观建设工程 |
|
|
电力、通信工程建设 |
28.04.02.01 |
电力工程建设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
|
28.04.02.02 |
电信工程建设 |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
|
|
港口与航运、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 |
28.05.01.01 |
港口与航运工程建设 |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
|
28.05.01.02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
|
矿山与冶金工程的建设 |
28.05.02.01 |
矿山工程建设 |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
|
28.05.02.02 |
冶金工程建设 |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
|
|
钻孔和钻探测试 |
28.06.03 |
钻孔和钻探测试 |
|
|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 |
28.07.03.01 |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
|
其他未另分类的专业建筑活动 |
28.09.02 |
其他未另分类的专业建筑活动 |
核工程专业承包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等 |
本规则于2025年08月12日 发布,2025年08月12日实施
由深圳中认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编制发布

粤公网安备44030002008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