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9-02文件编号:CTS-ZRIC1905-2024
版本号:A/2
1 适用范围
1.1为规范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活动的实施,保证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深圳中认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认国际、ZRIC或本机构)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活动,规定了组织获得和保持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的程序和要求,适用于开展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类泊、河流的水草和水质的清洁、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和质量评价服务认证的组织。
本规范适用于认证机构实施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活动,也适用于环境卫生质量服务单位规范其服务活动,以及组织的相关方(如行业协会)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1.3本规则制定的目标使所有相关方相信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满足规定及公正性的要求。
1.3.1认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机构的客户;
(2)获证客户的顾客;
(3)政府部门;
(4)非政府组织;
(5)消费者和其他公众。
1.3.2公正性
1.3.2.1 公正,并被认为公正,是认证机构提供可建立信任的认证的必要条件。重要的是所有内部和外部人员都意识到公正性的必要性。
1.3.2.2 客户支付的认证费用是认证机构的收入来源,也是对公正性的潜在威胁,这一点得到公认。
1.3.2.3 认证机构根据其所获得的符合(或不符合)的客观证据做出决定,且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的影响,对于获得和保持信任是必不可少的。
1.3.2.4 对公正性的威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自身利益: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在认证中,财务方面
的自身利益是一种对公正性的威胁;
(2)自我评审: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评审自己所做的工作。认证机构对由其进
行管理体系咨询的客户实施管理体系审核属于此类威胁;
(3)熟识(或信任):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悉或信赖,而不去
寻找审核证据;
(4)胁迫: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察觉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强迫,如威胁用他人取
而代之或向主管告发。
2 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1)SB/T 10595-2011 清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2)CJJ/T 126-2022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
(3)CTS-ZRICSC1905.1-2024《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技术规范》
3 认证模式
3.1 适用的服务认证模式
3.1.1 GB/T 27207-2020 合格评定 服务认证模式选择与应用导则
3.1.2 应针对环境卫生质量服务及其服务管理的特征, ZRIC应选择适用于其服务特性测评和管理要求审核活动的服务认证模式:
a) 公开的服务特性检验,即模式A;
b) 神秘顾客(暗访)的服务特性检验,即模式B;
c) 公开的服务特性检测,即模式C;
d) 神秘顾客(暗访)的服务特性检测,即模式D;
e) 顾客调查(功能感知),即模式E;
f) 服务能力确认或验证,即模式G;
g) 服务设计审核,即模式H;
h) 服务管理审核,即模式I。
3.1.3 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方案中应给出适用的服务认证模式。
3.2 服务认证模式选用及其组合
3.2.1 ZRIC 应根据环境卫生质量服务的过程和能力,以及认证周期及其不同认证阶段,给出认证模式。
3.2.2 针对环境卫生质量服务的认证模式, ZRIC 应按照下列规则进行选用和组合:
a) 初次认证:模式A+ 模式 B+ 模式 E+ 模式I;
b) 再认证:模式 A+ 模式B+ 模式E+ 模式I;
c) 保持认证(监督评价):模式A+ 模式 I, 或模式A+ 模式I+ 模式B/ 模式 E。
4 领域划分
依据GB/T 7635.2-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服务属于不可运输产品中代码为94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的主要内容见下表:
服务认证领域代码 |
技术领域名称 |
GB/T7635.2-2002分类对照 |
SC19 |
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
94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 |
941污水处理服务 |
||
942 垃圾处置服务 |
||
943 公共卫生及类似服务 |
||
949 其他未另归类的环境保护服务 |
5 认证实施程序
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1)认证申请;
(2)认证申请评审;
(3)审查策划:
(4)服务管理评价;
(5)服务特性评价:
(6)评价报告;
(7)复核;
(8)认证决定;
(9)监督审核;
(10)再认证。
5.1认证申请
5.1.1申请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的组织(简称: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
(2)获得所需的行政许可或资质(适用时);
(3)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要求,并确保其服务始终符合相关标准、认证规则要求。
5.1.2申请组织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客户及客户有效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客户的服务流程管理文件和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
(3)服务流程图;
(4)其他第三方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时)。
5.2认证申请评审
5.2.1申请评审人员对申请组织提交的《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定:
(1)申请资料齐全;
(2)申请组织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组织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认证的目标而建立了文件化的过程和程序;
(4)机构具有相应的认证能力并有充分的资源实施认证活动;
(5)国家对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6)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方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审查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
(7)本机构根据受审核/审查方的规模、特性、业务复杂程度、认证要求,以及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覆盖的范围等因素核算并确定审核/审查人日,以确保审核/审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8)初次受理时满足上述要求的申请组织,本机构确认“通过受理申请”并在受理后签订《认证合同书》;
(9)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组织,机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组织拒绝的原因。根据上述评审,机构确定审核/审查组及进行认证决定需要具备的能力。
5.2.2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之前,本机构将与认证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服务合同,以明确相关方的责任。
5.3审查策划
5.3.1总则
本机构将根据与申请组织的约定,对认证审查各个环节做出安排,形成认证审查方案。
5.3.2审查时间的确定
本机构根据申请组织的服务规模,确定评价所需的时间,以确保审查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附录B规定了对不同服务规模的组织实施服务评价所需的时间。
调整评价时间时,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服务的复杂程度;
(2)组织管理体系成熟度:
(3)外包职能或过程;
(4)客户为认证所作的准备;
(5)审查组对客户管理体系的了解程度;
(6)审核方法和技术的应用。
5.3.3多场所
若认证范围覆盖多个服务场所(即:中心办公室+多个服务场所),则每次审查均应覆盖中心办公室,并按以下原则对服务场所进行抽样:
(1)若服务场所信息拟在认证证书中显示:x代表拟纳入认证证书服务场所数,初次认证的服务场所抽样量为√×,监督评价的抽样量为0.6√×,再认证的抽样量为0.8√x。
(2)若为临时场所,则一般不在认证证书中列示,此时,每次审查(含初次认证、监督或再认证)至少抽样1个服务场所。
5.3.4审查组
本机构根据审查任务,确定审查组成员,并指定审查组长。审查组中应包含具备服务认证注册资格的审查员,且应包含具备本项目专业能力的人员。当审查组内缺少具备本项目专业能力的审查员时,可由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4服务管理评价
5.4.1总则
服务管理评价的目的是确认申请组织对服务的管理是否满足认证依据所规定的服务管理要求。服务管理评价由审查组的管理评价小组实施,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评价,文件审查通常在现场评价之前实施,也可结合现场评价同时实施。服务管理现场评价通常在中心办公室进行,适用时可覆盖服务现场。
5.4.2评价计划
审查组应为每次服务管理评价制定评价计划,并应在现场评价前将评价计划提交至受评价方。若受评价方对评价计划有不同意见且有充分理由,审查组长应对计划进行调整,必要时对审查组进行调整。
5.4.3评价内容
服务管理评价应覆盖认证依据所规定的服务管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服务组织要求
5.4.4评价实施
5.4.4.1审查组根据本机构规定的流程和评价计划,实施现场评价活动。
5.4.4.2现场评价的过程主要包括:
(1)首次会议的召开;
(2)各审查小组按照任务分工收集和验证信息:
(3)评价发现的形成和记录;
(4)审查组内的沟通;
(5)审查组与受审查方的沟通;
(6)末次会议的召开。
5.4.4.3审查组通过对服务提供者管理制度、管理记录的审查,确定服务管理要求的符合程度,并形成评价得分。若在服务管理评价中存在不适用的评分项,则审查组可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相应评分项不纳入总分计算。
5.5服务特性评价
5.5.1总则
服务特性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环境卫生质量服务的检验,评价服务是否满认证依据有关服务特性的要求。服务特性评价通常安排在服务现场进行,由服务评价小组通过公开和(或)暗访的方式进行检验。
5.5.2评价计划
审查组根据抽样计划,制定服务特性评价计划,并由本机构指定人员确认(考虑到服务特性评价可能涉及暗访活动,因此服务特性评价计划无需提交受审核方确认)。服务特性评价计划可作为服务管理评价的一部分,或与服务管理评价计划分开编制。
5.5.3评价内容
服务特性评价覆盖认证依据所规定的服务特性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环境卫生服务提供;
(2)道路清扫保洁作业;
(3)作业质量。
5.5.4评价实施
审查组通过公开或暗访的方式,体验或检验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并根据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要求评价工具,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评价得分。若在服务特性评价中存在不适用的评分项,则审查组可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相应评分项不纳入总分计算。
5.5.4.1公开的服务特性检验
1)公开的服务特性检验是指针对服务特性所进行的数据收集、综合测算与分析的过程,其目的是证实顾客服务“真实瞬间 ”的符合性;
2) ZRIC 与申请组织根据环境卫生质量服务要求评价工具,按规定的要求和方法对抽取的样本进行测评,以获取包括顾客服务、服务管理和服务支撑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形成评价得分;
5.5.4.2 神秘顾客(暗访)的服务特性检验(必要时)
1)神秘顾客(暗访)的服务特性检验是指具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 以顾客身份在服务组织不知情的情况下体验特定服务,或是通过观察服务组织对其顾客服务的情况,对服务特性测评的一种方式。
2)在现场审查时,审查组为证实顾客服务“真实瞬间 ”达到服务特性测评标准的程度,在必要时实施对申请人的暗访,以获取其服务的真实情况。
注:“必要时 ”示例:
① 在公开进行现场审查中,对抽取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② 在相关方多次投诉中,涉及到与以往服务特性测评达标程度的重大偏差。
3)暗访的范围、人员选择、过程要求及其审查按照审查方案及服务认证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4)审查组应根据受审查组织服务活动的特点来选择暗访的时机,暗访的实施不应诱使受审查组织产生负面的表现。
审查组采用抽样的方法,通过交谈、调阅文件与记录、 查看服务提供现场、暗访等方式, 收集证据,确定受审查组织提供服务质量和管理符合认证指标的程度,出具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如发现组织存在违反审查依据的情况,审查组将发现问题反馈给受审查组织,以利于其不断提高服务绩效。
5.6评价报告
审查组长应根据服务管理评价和服务特性评价的结果,形成服务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或引用下列内容:
(1)组织名称、地址和联系人;
(2)认证模式和评价方法;
(3)评价目的、依据、范围;
(4)审查组成员及任何与审查组同行的人员:
(5)评价实施日期和地点;
(6)评价发现、对评价证据的引用以及评价结论;
(7)审查组作出的是否通过服务管理评价的推荐意见;
(8)适用时,后续评价关注事项和声明。
5.7复核
5.7.1中认国际(ZRIC)应指派至少一人复核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复核应由未参与评价过程的人员进行。
5.7.2除非复核和认证决定由相同的人一并做出,否则应将基于复核的认证决定的建议形成文件。
5.8认证决定
5.8.1 ZRIC 应对其认证决定负责并保留认证决定权。
5.8.2 ZRIC 应指派至少一人根据评价、复核以及其他相关的所有信息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应由未参与评价过程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如委员会)完成。
5.8.3针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组织,ZRIC 将颁发相应认证级别的认证证书:
序号 |
管理要求审核 |
服务特性测评 |
等级评定 |
1 |
四级(含)以上 |
90分以上(含90分) |
AAAAA(5A) |
2 |
三级(含)以上 |
80分至90分(不含90分) |
AAAA(4A) |
3 |
二级(含)以上 |
70分至80分(不含80分) |
AAA(3A) |
4 |
一级(含)以上 |
60分以上(含60分) |
达标 |
当评价得分低于60分时,为认证不通过,不授予认证证书。
5.8.4针对认证结论为颁发认证证书的项目,本机构将按照信息通报的相关要求,向国家认监委进行通报。针对不通过认证决定的项目,本机构将向受审查方发放《不予注册通知书》,以说明认证不予通过的理由。
5.9监督审核
5.9.1本机构将每年对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实施例行监督,包括服务管理评价和服务要求评价,以确保获证组织及其提供的服务持续满足服务要求和相关认证技术规范的要求。
5.9.2自颁发认证证书开始,例行监督审查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1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实施例行监督的,本机构将根据具体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延长监督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暂停认证;
(3)采取其他替代的评价方式
5.9.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机构将增加例行监督的频次,或实施非例行监督:
(1)获证组织或服务发生重大的变更;
(2)获证组织受到严重的投诉、处罚或媒体负面曝光:
(3)获证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或发生与获证服务有关的严重事故;
(4)其他信息反映存在重大认证风险的情况。
5.10再认证
5.10.1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对于提出需要继续使用认证证书的证书获证组织,应对其实施并完成再认证活动。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再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服务体系范围内的全过程全要素审查、任何变更、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以往不符合项的验证、服务体系运行所取得的绩效。
5.10.2在对客户的日常监督中,发现客户的出现严重影响服务体系运作的重大变更时,或对客户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客户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查或与客户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查。
6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
6.1认证证书
6.1.1中认国际(ZRIC)应给客户提供正式的认证文件,明确表达或能够辨识以下信息:
a)中认国际(ZRIC)的名称和地址;
b)获证日期(该日期不应早于完成认证决定的日期);
c)客户名称和地址;
d)认证范围;
注:当用于认证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引用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时,那些被引用的文件不必包括在正式的认证文件中。
e)认证有效期或终止日期(如果认证具有有效期时);
f)认证方案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6.1.2正式的认证文件应包括中认国际(ZRIC)指定的负责人的签名或其他授权签署。
注:在中认国际(ZRIC)备案的负责签署认证文件的人员的姓名和职位,是一种除签名之外的“授权签署”的例子。
6.1.3正式的认证文件应仅在下列事项完成之后或同时颁发:
a)批准或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已经做出;
b)认证要求得到满足;
c)认证协议已经完成和(或)签署。
6.1.4 认证证书的使用要求
(1)认证证书并不是 ZRIC 对获证组织的服务确实满足规定要求的担保,也不是对获证组织的服务已经由 ZRIC 进行评定证实其适宜性的声明。认证证书并不意味着服务合格,亦不能免除获证组织对其服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2)获证组织可以在公开出版物、文件、宣传品、网页等载体上展示认证证书,展示的证书应清晰可辨。
(3)当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或认证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向 ZRIC 提出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当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ZRIC 将通过审核程序重新颁发或重新签发认证证书附件,并及时公布。
(4)获证组织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
(5)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
(6)获证组织被撤销(含注销)认证证书后,应立即交还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获证组织不得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6.2认证标志
获取ZRIC认证组织对认证标志的引用和使用:
6.2.1 ZRIC 拥有ZRIC认证标识的所有权;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和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ZRIC 认证标识或声明认证状态。
6.2.2获证组织可以在服务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获证组织标志。
6.2.3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不可使公众误认为 ZRIC 对获证组织的特定的服务进行了认证。
6.2.4获证组织不得将获证组织标志使用在与被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6.2.5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只能使用与 ZRIC 所提供色调一致、排列方式一致的标志。
6.2.6获证组织在使用获证组织标志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6.2.7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或撤销(含注销)时,不得继续宣传其具备认证资格,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
6.2.8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6.2.9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本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7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要求
7.1 认证证书的保持
7.1.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组织的服务认证持续符合要求;
(3)获证组织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4)获证组织服务覆盖区域的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7)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8)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9)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10)按时接受监督审核;
(11)获证组织能按照 ZRIC 要求向 ZRIC 通报服务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12)获证组织履行与 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7.1.2 保持认证资格的程序
(1)满足 7.1.1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监督审核后经 ZRIC 审核组长确认后,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能持续满足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保持认证资格;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认证要求变更,获证组织接受认证要求变更,并经 ZRIC 验证在认证范围内管理体系满足变更的要求。
7.2 扩大认证范围
7.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2)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扩大认证范围内具有规定的资质;
(3)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获证组织的服务认证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
(5)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6)获证组织按照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7.2.2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1)获证组织向 ZRIC 正式提交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和相关附件;
(2)满足 7.2.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经 ZRIC 审核,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已满足批准认证资格的条件,同意批准扩大认证范围,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收回原认证证书,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7.3 缩小认证范围
7.3.1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不再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附加要求;
(2)获证组织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范围、区域等认证资格。
7.3.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1)获证组织向 ZRIC 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申请;或 ZRIC 审核部提出缩小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 ZRIC 的认证决定意见也可作为认证范围缩小的信息来源和理由,此时应取得获证组织的同意;
(2)经 ZRIC 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申请缩小认证范围不会对仍保持的认证范围产生影响,同意批准缩小认证范围,收回原认证证书,总经理签署换发认证证书或附件,但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3)需要时,获证组织与 ZRIC 修订认证合同。
7.4 认证资格暂停
7.4.1 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但仍有可能在短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
(2)获证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监督审核的;
(3)获证组织在监督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措施无效的;
(4)获证组织的服务认证发生重大变更,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5)获证组织未按照认证要求的变更作出相应调整,或调整不满足变更要求的;
(6)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尚未查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的;
(7)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尚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以将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的;
(8)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未有效地处理的;
(9)获证组织未履行与 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保持认证资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未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
(10)获证组织与 ZRIC 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的情况;
(11)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7.4.2 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ZRIC 客户服务部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2)必要时,ZRIC 审核管理部门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
(3)经 ZRIC 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采取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最长暂停期限为六个月。
7.5 认证资格恢复
7.5.1 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标志。
7.5.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根据暂停原因,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向 ZRIC 客户服务部提出恢复认证资格的申请,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2)经 ZRIC 审定,确认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7.6 认证资格撤销
7.6.1 撤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法律地位、资质不再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或认证范围已不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并在短期内无法符合规定要求的;
(2)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 服务认证 发生重大变更,未向 ZRIC 通报,并在短期内无法满足认证要求的;
(3)获证组织体制变更后原 服务认证 已不再适宜的;
(4)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严重不能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短期内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5)获证组织于获证期间在认证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
(6)获证组织在获证期间发生大量误用认证证书,并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7)获证组织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不做处理的;
(8)获证组织单方面宣布不履行与ZRIC 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或拖缴认证费用,并催缴无效的;
(9)获证组织因换发新政而撤销旧证书的;
(10)获证组织转让认证证书的;
(11)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资格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资格的;
(12)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撤销认证资格的;
(13)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7.6.2 撤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1)经 ZRIC 核实与审定,确认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撤销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2)ZRIC 收回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组织不得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7 注销认证资格
7.7.1注消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
(3)因换发新证书而注销旧证书;
(4)其他原因需要注销认证证书。
7.7.2 ZRIC客户服务人员及时汇总注销信息,传递给证书管理岗位,证书管理岗位按7.7.1条办理,并收回原证书和认证标志。
7.8 注销认证资格
7.8.1注消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申请注销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
(3)因换发新证书而注销旧证书;
(4)其他原因需要注销认证证书。
7.8.2 ZRIC客户服务人员及时汇总注销信息,传递给证书管理岗位,证书管理岗位按7.8.1条办理,并收回原证书和认证标志。
8 记录
8.1中认国际(ZRIC)应保存记录以证明所有认证过程要求(本文件和认证方案中的)均得到满足。
8.2中认国际(ZRIC)应将记录保密。运输、传递和移交记录的方式应确保其保密性。
8.3如果认证方案包括在一个确定的周期内对服务进行完整的再评价,记录保存期限应至少为当前认证周期加上前一个认证周期。否则,记录保存期限应由认证机构确定。
注:在确定保存时限时,还可考虑法律规定和相互承认的协定。
9 投诉和申诉
9.1中认国际(ZRIC)建立《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做出决定的过程形成文件。中认国际(ZRIC)应跟踪并记录投诉和申诉,以及为解决投诉和申诉所采取的措施。
9.2一接到投诉或申诉,中认国际(ZRIC)就应确认投诉或申诉是否与其负责的认证活动相关。如果相关,则应进行处理;
9.3中认国际(ZRIC)应告知已收到正式的投诉或申诉。
9.4中认国际(ZRIC)应负责收集和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尽可能)以推进投诉或申诉的解决。
9.5解决投诉或申诉的决定的做出、复核和批准应由与被投诉和申诉的认证活动无关的人员来执行。
9.6为确保没有利益冲突,曾为客户提供过咨询或曾被客户聘用过的人员(包括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结束咨询(见3.2)或聘用关系两年之内,中认国际(ZRIC)不应派其对投诉或申诉的解决进行复核或批准。
9.7只要可能,中认国际(ZRIC)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和过程终止正式通知投诉人。
9.8中认国际(ZRIC)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和过程终止正式通知申诉人。
9.9为解决投诉或申诉,中认国际(ZRIC)应采取所需的所有后续措施。
附件A:审核/审查人日最低要求
环境卫生质量服务(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审核/审查人日最低要求
有效人数 |
初审 |
监督 |
再认证 |
1-65 |
2 |
1 |
1.5 |
65-275 |
3 |
1 |
2 |
276-625 |
4 |
1.5 |
2.5 |
626-1500 |
5 |
2 |
3 |
1501-3450 |
6 |
2.5 |
3.5 |
>3450 |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
注1:表中所规定的为基础评价时间,包括服务管理评价(含文审)和服务特性评价的时间。可根据服务的复杂程度对基础评价时间进行调整。但无论如何调整,减少的时间不应超过基础评价时间的30%,现场评价时间不少于调整后的评价时间的80%,且不低于1人日。
注2:如果现场评价时间计算值包含小数,则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人日数(如:将2.3人日调整为2.5人日,2.2人日调整为2人日)。
注3:上述方法所确定的审查时间包括中心办公室及一个服务项目现场的审查时间。若抽样的服务项目大于1个,则每增加一个服务项目,则审查时间增加不低于0.5人日(无论初次认证、监督或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