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来源: 中认国际 时间: 2025-09-12
文件编号:CTS-ZRIC 053-2025
版本号:A/1
1.1 本规则用于规范中认国际(ZRIC)对申请认证和获证的各类组织按照CST-ZRIC053.1《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MSCMS)的认证活动。
1.2 本规则是对中认国际(ZRIC)从事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要求,中认国际(ZRIC)从事该项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CTS-ZRIC053.1-2025《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技术规范》
3.1 认证申请
3.1.1 本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获得认可的情况,以及分包境外本机构业务的情况;
(2)开展 MSCMS 认证活动所依据的认证标准以及相关的认证方案、认证流程;
(3)授予、拒绝、保持、更新、暂停(恢复)、注销、撤销认证证书以及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规定;
(4)拟向认证委托人获取的信息以及保密规定;
(5)认证收费标准;
(6)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关的使用规定;
(7)对认证过程和结果的申诉、投诉规定;
(8)认证标准换版的规定(适用时);
(9)“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的情形;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3.1.2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 MSC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7)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8)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1.3 本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包括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认证依据的标准、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范围内人员数量及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当 MSCMS 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法律实体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质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组织机构及职责;
(5)生产/服务的流程、班次及轮班情况和季节性信息;
(6)MSCMS 运行满三个月的证据;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3.2 申请评审
3.2.1 本机构应建立并实施相应程序,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实施申请评审,仔细鉴别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伪,确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并保存相应评审记录。
3.2.2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机构可以受理认证申请:
(1)认证委托人已具备受理条件(见 3.1.2);
(2)本机构具备实施认证的能力;
(3)双方就认证事宜达成一致。
3.2.3 本机构应将申请评审的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3.3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3.3.1 通过申请评审的,本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本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本机构直接支付。
3.3.2 本机构应及时向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组织 MSCMS 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通过ZRIC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信息;因本机构批准资质注销或被撤销导致获证组织 MSCMS 认证证书无法有效保持的,需及时告知获证组织并做出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获证组织在合同上约定或法律认定的经济损失。
3.3.3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本机构通报 MSCMS 及 3.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本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3.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 MSCMS 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 MSC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本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本机构通报MSCMS及 3.1.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本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3.4 审核方案和审核策划
3.4.1 审核方案
3.4.1.1 本机构应针对每一认证委托人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3.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再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再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
3.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认证委托人完整体系的审核,应覆盖 CTS-ZRIC053.1-2025所有要求, 以及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CTS-ZRIC053.1-2025所有要求。
3.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进行。 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3.4.1.5 本机构应考虑认证委托人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MSCMS 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1)每次审核应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现场进行审核;
(2)未审核其他班次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的,应记录未审核的理由。
3.4.2 审核时间
3.4.2.1 审核时间包括在认证委托人现场的审核时间以及在现场审核以外实施策划、文件审核和编写审核报告等活动的时间。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 人日为 8 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
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 8 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3.4.2.2 本机构应以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为基础,考虑认证委托人有效人数,建立文件化的不同审核类型审核时间(包括现场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
3.4.2.3 每次审核的审核时间确定过程应形成记录,尤其是减少审核时间的理由,减少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附录 A 所规定的审核时间的 30%,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所确定的审核时间的80%。如果审核人日计算后结果包括小数,宜将其调整为最接近的半人日数。
3.4.2.4 本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结合审核时间确定方法, MSCMS 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的,结合审核的总审核时间不得少于多个单独体系所需审核时间之和的 80%。
3.4.3 多场所抽样方案
3.4.3.1 本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的规则,策划并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审核时间确定的记录。
3.4.3.2 多场所抽样应基于与认证委托人活动或过程性质相关的MSCMS 风险的评价。
3.4.3.3 对涵盖相同活动、过程及 MSCMS 风险类型的多个相似场所可进行抽样审核,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按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
(1)初次认证审核:Y
(2)监督审核:Y
(3)再认证审核:Y
注:其中Y 为抽样的数量,结果向上取整;X 为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
3.4.3.4 对多个非相似场所,则不应抽样,初审和再认证审核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监督审核应抽取不少于 30%的场所进行审核,且每次审核均应包括中心职能部门。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第一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
3.4.3.5 分场所审核人日的计算方法参见 3.4.2,且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依据附录 A 所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50%。
3.4.4 组建审核组
3.4.4.1 本机构应根据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和公正性要求组建审核组,至少 1 名实施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员应参加第二阶段审核,每个审核组应包括:
(1)审核组长:本机构建立并实施审核组长的选择、培训以及任用的管理制度;审核组长应当具有管理和领导审核组达成审核目标的知识和技能,其能力应至少满足 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中对审核组长的通用要求;
(2)至少 1 名与认证委托人所属认证业务范围相匹配的 MSCMS专业人员(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MSCMS 和其他管理体系实施结合审核的,审核组还应包括其他管理体系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人员的能力覆盖实施结合审核的全部管理体系;
(3)至少 1 名本机构的专职审核员,并确保专职审核员全程参与 MSCMS 审核过程。
3.4.4.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
3.4.4.3 实习审核员应在正式审核员的指导下参加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负责指导的正式审核员承担责任。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正式审核员的数量。
3.4.4.4 审核组成员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
3.4.5 审核计划
3.4.3.1 ZRIC 应依据审核方案制定每次现场审核的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的安排。其中,审核员应注明 MSCMS 审核员注册号,专业领域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应标明专业代码,兼职审核员和在职技术专家应注明工作单位。
3.4.3.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3.4.3.3 现场审核开始前,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3.5 实施审核
3.5.1 MSCMS 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3.5.2 审核组应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并采用中文记录审核过程,可补充使用图片/音像作为记录。
3.5.3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MSC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本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图片/音像证明材料。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3.5.4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 MSC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方针、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 MSCMS 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3.5.5 发生下列情况的,审核组应向本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3.6 初次认证审核
3.6.1 总则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
3.6.2 第一阶段审核
3.6.2.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通过了解认证委托人的 MSCMS和其对第二阶段的准备情况,确定其是否具备接受第二阶段审核的条件并策划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第一阶段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了解认证委托人的情况,包括其活动、产品和服务、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现场运作以及适用的标准;
(2)评审认证委托人 MSCMS 体系文件,确认其与认证委托人业务活动及产品和服务相吻合;
(3)确认认证委托人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4)审核认证委托人理解和实施CTS-ZRIC053.1-2025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MSCMS关键绩效、过程和运行及目标识别情况;
(5)确认认证委托人是否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已实施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确认认证委托人MSCMS认证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和场所;
(7)认证委托人的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6.2.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本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MSC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的MSC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本机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的理由。
3.6.2.3 本机构应将认证委托人是否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的结论书面告知认证委托人,包括所识别的需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3.6.2.4 本机构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相关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应终止认证活动。
3.6.3 第二阶段审核
3.6.3.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认证委托人 MSCMS 的实施情况,包括对 CTS-ZRIC053.1-2025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和体系的有效性。
3.6.3.2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1)认证委托人MSCMS与CTS-ZRIC053.1-2025标准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MSCMS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认证委托人实施MSCMS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绩效;
(4)认证委托人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过程的运作控制;
(5)认证委托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认证委托人MSCMS方针的管理职责。
3.7 监督审核
3.7.1 本机构应对获证组织进行有效跟踪,依据审核方案对获证组织开展监督审核,并要求获证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参与审核访谈, 以确认获证组织 MSCMS 与CTS-ZRIC053.1-2025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3.7.2 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服务及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并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所有典型产品/服务、有代表性的生产/服务过程。
3.7.3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获证组织的变更以及 MSCMS 绩效的持续改进,监督审核的内容至少包括:
(1)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2)对上次审核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3)MSC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MSC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4)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5)持续的运作控制;
(6)任何变更;
(7)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信息的引用;
(8)MSCMS 相关投诉的处理;
(9)上次审核后发生的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7.4 监督审核的时间应根据获证组织当前有效人数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 A 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1/3。
3.8 再认证审核
3.8.1 认证证书期满前,获证组织申请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本机构应依据审核方案实施再认证审核,以判断获证组织的 MSCMS 作为一个整体与CTS-ZRIC053.1-2025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3.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结合其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确认获证组织MSCMS有效性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2)MSCMS绩效持续改进的证实;
(3)MSCMS在实现获证组织目标和MSCMS预期结果方面的有效性。
3.8.3 再认证审核策划时应考虑获证组织最近一个认证周期内的MSCMS 绩效,包括调阅以往的监督审核报告。
3.8.4 再认证审核的审核时间应按 3.4.2 的要求,根据获证组织当前有效人数和 MSCMS 风险类型情况来确定,不少于依据附录A 所确定的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2/3。
3.9 特殊审核
3.9.1 扩大认证范围
对于已授予的认证,本机构应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确定任何必要的审核活动,以做出是否可予扩大的决定。这类审核活动可以结合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3.9.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此时:
(1)本机构应说明并使获证组织提前了解将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此类审核;
(2)由于获证组织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本机构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3.9.3 获证组织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 30 日内,本机构应对该组织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3.10 不符合项及其验证
3.10.1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本机构应要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10.2 本机构应对认证委托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认证委托人可以针对轻微不符合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由本机构在下次审核时验证。
3.10.3 严重不符合的验证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3.10.4 对于认证委托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不符合所采取措施的情况,本机构不应做出授予认证、保持认证或更新认证的决定。
3.11 审核报告
3.11.1 本机构应就每次审核向认证委托人提供书面的审核报告。审核组长应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
3.11.2 审核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反映认证委托人 MSCMS 的真实状况,描述对照 CTS-ZRIC053.1-2025 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证据信息,及对认证结论的推荐意见。
3.11.3 审核报告至少应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1)本机构名称;
(2)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代表;
(3)审核类型(如,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或其他类型);
(4)结合、联合或一体化审核情况(适用时);
(5)审核准则;
(6)审核目的及其是否达到的确认;
(7)审核范围,特别是标识出所审核的组织、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时间;
(8)任何偏离审核计划的情况及其理由;
(9)任何影响审核方案的重要事项;
(10)审核组成员姓名、身份及任何与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11)审核活动(现场或非现场,永久或临时场所)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12)应描述与审核类型要求一致的审核发现、审核证据(或审核证据的引用)以及审核结论,重点反映认证委托人主要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与控制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过程、所取得的绩效,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其预期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和改进机会;
(13)行政监管部门在质量方面抽查的不合格情况,及相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适用时);
(14)上次审核后发生的影响认证委托人MSCMS 的重要变更(适用时);
(15)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控制情况(适用时);
(16)对以前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情况(适用时);
(17) 已识别出的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18)说明审核基于对可获得信息的抽样过程的免责声明;
(19)审核组的推荐意见以及对申请的认证范围适宜性的结论。
3.11.4 本机构应保留用于证实审核报告中相关信息的审核证据。
3.11.5 对终止审核的项目,审核组应将终止审核的原因以及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本机构应将此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3.12 认证决定
3.12.1 本机构应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和其他信息进行复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应为本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能力应满足关于本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认证决定过程不得外包,认证决定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作人员做出。
3.12.2 本机构应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认证委托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做出授予、更新、扩大认证范围的决定:
(1)3.1.2 中的条件;
(2)对于严重不符合, 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 已评审、接受了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
(3)认证委托人的 MSCMS 符合 CTS-ZRIC053.1-2025 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4)认证委托人按照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3.12.3 初次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应在现场审核后 6 个月内完成。否则应在推荐认证注册前再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3.12.4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在证书到期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如果在当前认证证书终止日期前,本机构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未能进行验证,则不应予以再认证,也不应延长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3.12.5 认证委托人不能满足3.12.2要求的,本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3.12.6 对于监督审核,本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获证组织的认证,无需再进行独立的认证决定:
(1)监督审核未发现严重不符合及其他可能导致认证证书暂停、撤销的情况;
(2)获证组织认证信息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扩大、缩小认证范围的情况;
(3)本机构建立了监督审核的监视机制并予以实施,可确保监督审核活动的有效性。
4.1 总则
4.1.1 本机构应制定文件化的管理制度,要求获证组织正确使用MSC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MSCMS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接受本机构的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3 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MSCMS 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MSCMS 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 MSCMS 认证及本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MSCMS 认证标志。
4.1.4 本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4.2 认证证书
4.2.1 ZRIC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4.2.2 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起算日期为认证证书签发日期,认证证书的签发日期不应早于做出认证决定的日期。
4.2.3 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获证组织的 MSCMS 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 3 年。
4.2.4 对每张 MSCMS 认证证书应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编号应遵循一定的规律。
4.2.5 认证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认证证书应使用中文。
4.2.6 认证证书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产生误导,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认证范围所覆盖的经营地址。若认证的 MSCMS 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地址信息;
注:认证证书中可不包括临时场所,当在认证证书上展示临时场所时,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2)获证组织 MSCMS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且没有误导或歧义(适用时);
(3)认证依据的认证标准 CTS-ZRIC053.1-2025 所采用的当时有效版本的完整标准号;
(4)认证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截止日期,认证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
(5)认证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本机构名称、地址;
(7)认证证书信息及认证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4.3 认证标志
本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其他本机构自行制定并公布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5.1 总则
本机构应建立并实施认证证书暂停、撤销和注销的文件化的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
5.2 认证证书的暂停
5.2.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MSC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 MSCMS 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 MSC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事故,反映获证组织 MSC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 MSC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5.2.2 本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5.2.3 暂停期间,MSCMS 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如获证组织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原因已消除的,本机构应恢复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5.3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 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MSC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5.4 认证证书的注销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本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6.1 ZRIC 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申诉(投诉)处理制度。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构提出申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构提出投诉。
6.2 申诉(投诉)的提交、调查和决定不应造成针对申诉人/投诉人的歧视。本机构对申诉人(投诉人)、申诉(投诉)事项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6.3 本机构应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申诉(投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对申诉(投诉)的处理决定,应由与申诉(投诉)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或经其审核和批准,并应在 60 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投诉人)。
7.1 本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认证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信息上报的要求,按时上报认证相关信息,至少包括:
(1) 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2) 社会责任报告;
(3) 认证计划及认证结果;
(4) 认证证书的状态;
(5) 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7.2 本机构应至少在现场审核实施前 3 日,将审核计划上报国家认监委。
7.3 本机构在颁发认证证书后,应在次月 10 日前将认证结果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7.4 本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信息。暂停认证证书的,还应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本机构应在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7.5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事故的,本机构应对该组织的认证过程进行自查,并按照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8.1 ZRIC 应建立文件化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归档留存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归档留存期限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年以上,或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
8.2 认证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申请评审记录;
(3)认证合同;
(4)审核方案,包括多场所抽样方法(适用时);
(5)确定审核时间的理由(计算过程);
(6)审核计划;
(7)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8)现场审核记录;
(9)不符合报告及验证记录;
(10)审核报告;
(11)认证决定记录。
8.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可以纸质文件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签字或盖章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合同;
(3)审核计划;
(4)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5)不符合报告;
(6)认证决定的结论。
8.4 认证记录应使用中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认证记录的,应采用不可编辑的方式。
8.5 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除了本机构要保持上述认证记录外,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
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 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第 一 阶段+第 二 阶段
(天)
监督审核时间(天)
再认证审核时间(天)
1-65
2
1
1.5
66~175
3
1
2
176~425
4
1.5
2.5
426~2425
5
2
3.5
2426-10700
6
2.5
4
>10700
7
2.5
4.5
2.对非固定人员(包括季节性人员、临时人员和分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的有效人数核定,可根据其实际工作小时数予以适当减少或换算成等效的全职人员数。
1 适用范围
2 认证依据
3 认证实施程序
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3 申诉(投诉)处理
4 信息公开与报告
5 认证记录
附录A:企业市场服务能力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注:
1. 有效人数,包括认证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全职人员,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